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长江证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廉洁从业管理制度2023-12-2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廉洁从业管理制度
 (2023 年 12 月 25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全体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管理,践行证券行业文化建设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证券

行业荣辱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

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

实施细则》《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

办法》《关于加强注册制下中介机构廉洁从业监管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制

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制度所称廉洁从业是指公司及全体工作人员在开展

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行业自

律规则和公司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

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不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员工为中共党员的,还应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

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室、

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以及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与公司

签署委托协议的经纪人、劳务派遣至公司的其他人员等(以下统称“工作人员”)。

各子公司原则上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管理目标)公司廉洁从业管理遵循长期目标与短期目标相结合的原

则。

    公司廉洁从业管理的长期目标,是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加强廉洁建设,

培育廉洁从业文化,通过创新廉洁从业管理工作方法,构建覆盖公司各层级机构、

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各业务种类、各业务环节的廉洁从业管理体系,形成廉洁从
                                      1
业管理长效机制,有效保障公司依法合规经营,积极促进行业文化建设。

    公司廉洁从业管理的近期目标,是通过加强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检查,

夯实廉洁从业管理基础,培育廉洁从业氛围环境,积极防范利益冲突,确保不发

生重大违反廉洁从业规定事件及由此导致公司及工作人员被监管处罚情形。

       第五条(总体要求)公司及全体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

应当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积极践行证券行

业荣辱观,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加强自身廉洁风险防控,切实防范利

用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便利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提高一体化推进不敢

腐、不能腐、不想腐的能力和水平,营造和维护公司风清气正的廉洁文化氛围,

助推公司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职责体系

       第六条(董监高职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法律法规、监

管规章、自律规则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分别承担廉洁文化建设和廉洁从业管理

责任。

    公司董事会廉洁文化建设和廉洁从业管理责任:

    (一)确定廉洁从业管理基本制度;

    (二)制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和总体要求,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

任;

    (三)听取公司廉洁从业工作报告;

    (四)充分了解、积极落实廉洁从业相关规定,积极倡导廉洁文化;

    (五)其他应履职尽责的情形。

    公司监事会廉洁文化建设和廉洁从业管理责任:

    (一)听取公司廉洁从业工作报告;

    (二)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廉洁从业管理职责情况及公司廉洁文

化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三)充分了解、积极落实廉洁从业相关规定,积极倡导廉洁文化;
                                      2
    (四)其他应履职尽责的情形。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廉洁文化建设和廉洁从业管理责任:

    (一)充分了解、积极落实廉洁从业相关规定,积极宣导廉洁从业理念,带

头践行与积极培育廉洁文化;

    (二)落实廉洁从业目标,对公司或所分管领域廉洁运营承担管理责任;

    (三)听取公司或所分管领域廉洁从业工作汇报,积极督导和协调解决相关

问题;

    (四)报告本人及所分管领域廉洁从业情况;

    (五)其他应履职尽责的情形。

       第七条(各层级负责人职责)公司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第

一责任人,各层级负责人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章、自律规则及公司制度与要求,

对本单位的廉洁从业承担管理职责,负责落实廉洁从业管理制度及规范在本单位

的执行:

    (一)充分了解、积极落实廉洁从业相关规定及公司要求,加强廉洁从业理

念,积极践行与培育廉洁文化;

    (二)落实“一岗双责”,加强教育、培训、监督及自查自纠,发生问题的

第一时间向分管领导和公司廉洁从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积极落实整改

要求;

    (三)报告本人及所在部门廉洁从业情况,不断完善廉洁从业工作机制体

制;

    (四)积极配合监管机构、自律组织检查和调研等工作;

    (五)其他应履职尽责的情形。

       第八条(全体员工职责)公司全体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廉洁从业理念,积极践

行廉洁文化,切实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则,主动识别、预防、

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廉洁从业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承担责任。工作人员发现所在

单位或者个人存在涉嫌廉洁从业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风险事项的,应及时主动向公

                                     3
司报告。

                             第三章   廉洁从业规范

    第九条(禁止输送不正当利益)公司及全体工作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不得以

下列方式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

当利益:

    (一)提供礼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佣金返还等财物,

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二)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

    (三)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四)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

息,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五)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按照公司制定的内部规定及限定标准,依法合理营销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禁止谋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及全体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谋取不

正当利益:

    (一)直接或者间接以第九条所列形式收受、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利益;

    (二)直接或者间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

业秘密和客户信息谋取利益;

    (三)以诱导客户从事不必要交易、使用客户受托资产进行不必要交易等方

式谋取利益;

    (四)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

事与所在机构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五)违规利用职权为近亲属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

便利条件;

    (六)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4
    第十一条(禁止干扰监管或自律管理)公司及全体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

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

    (一)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决定;

    (二)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人员工作安排;

    (三)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内部信息;

    (四)协助利益关系人,拒绝、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监管人员行使监督、

检查、调查职权;

    (五)其他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的情形。

    第十二条(禁止不正当竞争)公司及全体工作人员应当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

力,强化公平竞争意识,在客户招揽、项目承揽过程中,不得以下列方式获取商

业机会:

    (一)以明显低于行业定价水平、利益输送、商业贿赂、不当承诺等不正当

竞争方式招揽业务;

    (二)侵犯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商业秘密;

    (三)安排所聘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就超出其工作职责范围的事项与监管

部门进行沟通接洽;

    (四)从事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五)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第十三条(投行业务禁止行为)公司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开展投资银行类

业务过程中,不得以下列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以非公允价格或者不正当方式为自身或者利益关系人获取拟上市公

司股权;

    (二)以非公允价格或者不正当方式为自身或者利益关系人获取拟并购重

组上市公司股权或者标的资产股权;

    (三)以非公允价格为利益关系人配售债券或者约定回购债券;


                                   5
    (四)泄露证券发行询价和定价信息,操纵证券发行价格;

    (五)直接或者间接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的方式输送利益;

    (六)在证券发行与承销过程中暗箱操作,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输送或者谋

取不正当利益;

    (七)以与监管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熟悉,或者以承诺价格、利率、获得

批复及获得批复时间等为手段招揽项目、商定服务费;

    (八)违规收受发行人或者其利益关系人不正当利益,帮助发行人欺诈上市

或者发行证券;

    (九)以不正当方式教唆、指使、协助他人干预影响审核,在项目申报、审

核、注册过程中通过利益输送、行贿等方式“围猎”审核、监管人员,利用证监

会系统在职人员或者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等关系或者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公司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过程中,应当向发行人做好

廉洁风险提示,明确发行人不得以上述方式干预影响审核,“围猎”审核、监管

人员。

    第十四条(融资业务禁止行为)公司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融资融券、股票

质押式回购交易等融资类业务开展过程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

当利益:

    (一)违规为客户提升授信额度,或者在融资资金、融券券源有限的情况下,

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私自决定钱券分配;

    (二)向特定客户以明显低于公司资金成本或者同期市场资金价格的利率提

供融资,或者违反公司规定设置较宽松的违约处置条件;

    (三)为客户违规使用融出资金、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违规减持等违规行为

提供便利;

    (四)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证券或者其他便利;


                                     6
    (五)调查评估担保物的真实性及其价值时弄虚作假;

    (六)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自营、资管及另类投资业务禁止行为)公司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

在开展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另类投资业务或者提供有关服务的过程中,不

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利用他人提供或者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等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二)侵占或者挪用受托资产;

    (三)不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同一受托产品的不同投资者,在不同账户

之间输送利益;

    (四)以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估值的价格进行交易;

    (五)编造、传播虚假、不实信息,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资金优势、持股持

券优势,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影响证券、期货及其他衍生品交易价格、交易量;

    (六)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七)让渡资产管理账户实际投资决策权限;

    (八)代表投资组合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过程中,不按照客观独立的专业

判断投票;

    (九)串通相关方进行明显偏离公允价值的估值核算;

    (十)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经纪业务禁止行为)公司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证券经纪业务及

其他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协助客户通过提供虚假个人信息、伪造资料、代持等方式,向不满足

适当性要求及合格投资者要求的客户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直接或者变相向客户返还佣金、赠送礼品礼券或者提供其他非证券业

务性质的服务,违规给予部分客户特殊优待;


                                   7
   (三)安排向特定客户销售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理财产品等交易;

   (四)违规向其他个人或者机构泄露客户资料、账户信息、交易情况等;

   (五)委托不具备资质的人员或者机构招揽客户,并输送不正当利益;

   (六)以所在机构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员工身份,销售未经公司核准销售的

金融产品;

   (七)误导、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八)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证券投资;

   (九)向客户违规承诺投资收益或者承担投资损失;

   (十)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投资咨询业务禁止行为)公司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证券投资咨

询业务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收受任何可能对其独立客观执业构成影响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二)违反独立客观执业原则发布或者允诺发布有利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以

及其他利益关系人的研究观点;

   (三)将证券研究报告内容或者观点优先提供给公司相关销售服务人员、客

户及其他无关人员;

   (四)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团队谋取有利评选结果、佣金分配收入或者

绩效考核结果;

   (五)以个人名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私自接受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投资顾

问服务并收取费用;

   (六)为非法活动提供便利;

   (七)向他人泄露客户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

   (八)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结算交割业务禁止行为)公司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结算交割业

务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8
    (一)收受任何可能对结算交割业务造成不利后果、不良影响的财物或者其

他好处;

    (二)擅自修改结算交割指令或数据;

    (三)侵占或者挪用客户、公司资金和证券;

    (四)规避审批程序,违规使用印签;

    (五)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九条(重点环节禁止行为)公司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信息技术服务外

包、物品和服务采购、项目招投标、人员招聘等业务活动中,应建立严格的内部

监督管理机制,不得违反公平公正原则,防范相关工作人员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

利益。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内控机制)公司承担廉洁文化建设、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

任,应当在内部管理体系下建立健全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将廉洁从业风险

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公司各单位应当建立具体有效的事前风险防范体系、

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对所从事的业务种类、环节及相关工作进行科

学、系统的廉洁风险评估,识别廉洁从业风险点,强化岗位制衡与内部监督机

制并确保有效运作。

       第二十一条(日常管理)公司设立廉洁从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廉洁

从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检工作部,负责廉洁从业管理日常工

作,包括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廉洁从业管理,强化廉洁从业教育、培

训、宣导、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事前防范、事中管控、事后追责

机制,报告廉洁从业工作情况,按规定留档保存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工作底稿

等。

       第二十二条(财务管理)公司财务总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于

业务活动中产生的费用支出制定明确的内部决策流程和具体标准。公司各单位


                                     9
应当按照职责范围强化财经纪律,重点审查核查业务收入、成本费用支出、薪

酬奖金、资金往来等项目中的异常情形,杜绝账外账等不规范行为,确保相关

费用支出合法合规。

    第二十三条(人员管理)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当根据本制度完善人员管理制

度,将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纳入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并将廉洁从业情况考察

和评估结果作为人员聘用、从业人员登记和后续管理、晋级、提拔、离职以及

考核、薪酬管理、审计、稽核等事项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二十四条(培训教育)公司各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开展覆盖全体工作人员

的廉洁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廉洁意识,培育廉洁文化,并在新员工入

职、岗位调整、员工晋升时,向其传达相应的廉洁从业要求,并要求新员工入

职时及全体工作人员每年定期签署廉洁从业承诺。

    第二十五条(对利益相关方的宣导)公司董秘室、各单位应当分别对公司股

东及客户等相关方做好辅导和宣传工作,告知其应当遵守廉洁从业规定。

    第二十六条(营销管理)公司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合理完善的营销

制度,明确可列入营销费用的具体事项、内容、标准、额度等。公司相关单位组

织对相关营销制度和标准予以定期或不定期评估,对营销费用支出严格审查,对

违反公司营销制度和标准的行为予以严厉问责,避免引发与公职人员、客户、正

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其他利益关系人的利益冲突。

    第二十七条(保密管理)公司各单位应加强保密信息管理,采取保密措

施,防范工作人员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客户信息、商业秘密等信息输

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第三方支付管理)公司各单位应当加强对第三方机构或者个

人有偿支付的管理,制定规范委托、聘用第三方的制度,明确资质条件及遴选

流程。委托、聘用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提供投资顾问、财务顾问、产品代销、

专业咨询等服务,应当依法合规进行遴选,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签署服务协


                                  10
议,协议中应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费用标准等;相关规定对第三

方的资质条件、信息披露事项有明确要求的,应从其规定。

    公司各单位应当加强与第三方的关联关系核查,严格履行合同审查、费用

审批等程序。如存在关联关系,应当论证委托、聘用第三方提供服务的必要

性、合理性、公允性,确保不存在利益输送。各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得签署虚构

服务主体或者服务内容的协议、利用公司或者客户资产,向不具备相关专业能

力或者未提供相应服务的第三方支付咨询费、顾问费、服务费等费用。

    第二十九条(利益冲突防范)公司各单位应当完善利益冲突识别和管理机制,

明确利益冲突的处理原则和方法,防范利益冲突处理不当出现输送或者谋取不正

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条(档案管理)公司各单位应建立廉洁从业专项档案,对廉洁从业

风险防控工作的相关底稿留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公司纪委统筹协调纪检工作部、法律合规部、审计

部、财务总部、人力资源部、财富管理中心等部门形成监督合力,对公司及全体

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廉洁从业内

部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第三十二条(报告机制)公司廉洁从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报送公司上年度廉洁从业管理情况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廉洁从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一)在内部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本规定行为且进行内部追责的;

    (二)发现监管人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未进行回避、利用职务之便索取

或者收受不正当利益等违反廉洁规定行为的;

    (三)发现其股东、客户等相关方以不正当手段干扰监管工作的;

    (四)公司及工作人员因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被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立案


                                  11
调查或者被采取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措施的。

    出现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同时向主管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出现第(一)

(二)(三)项情形且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司法机关。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三十三条(罚则)对违反本制度的情形,视情节轻重,按照公司《内部控

制管理评价办法》《员工违规行为处分办法》《合规考核及问责管理办法》等有关

规定,对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

    责任人为中共党员的,同时按照党的纪律要求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

监察、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从重处罚)公司各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直接、间接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向监管人员输送利益;

    (二)连续或者多次违反本制度;

    (三)涉及金额较大或者涉及人员较多;

    (四)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五)曾为公职人员特别是监管人员,以及曾任合规风控职务的人员违反

本制度;

    (六)公司认定应当从重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从轻或减免处罚)公司各单位及工作人员通过有效的廉洁从业

风险管理,主动发现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并积极有效整改,落实责任追究,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及时向公司纪委报告的,可酌情免于追究责任或

者从轻、减轻处理。




                                    12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解释修订)本制度由公司廉洁从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修

订。

       第三十七条(发布施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