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02 股票简称:北京文化 公告编号:2023-24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股东大会现场召开时间:2023 年 6 月 16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6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6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6 月 16 日 9:15-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 1 号北京数字文化 产业园 C 座公司总部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 使表决权。 1 (四)会议召集人: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雳先生。 (六)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人员 1. 参加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41 人, 代表股份 233,372,080 股,占公司总股本 715,900,255 股的 32.5984%,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0.0000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9 人,代表股份 233,371,98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2.5984%;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38 人,代表股份 72,467,75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122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人员。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1.00、审议《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提案 审议和表决情况:同意 232,513,5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6321%;反对 465,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94%;弃权 39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3,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84%。 2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的中小投资者对该提案的 表决结果为: 同意 71,609,2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153 %; 反对 465,400 股 , 占出 席 会议 的中 小 股东 所 持股 份的 0.6422%;弃权 39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3,0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424%。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2.00、审议《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提案 审议和表决情况:同意 232,513,5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6321%;反对 465,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94%;弃权 39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3,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84%。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的中小投资者对该提案的 表决结果为: 同意 71,609,2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153 %; 反对 465,400 股 , 占出 席 会议 的中 小 股东 所 持股 份的 0.6422%;弃权 39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3,0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424%。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3.00、审议《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提案 审议和表决情况:同意 183,250,6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78.5230%;反对 47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31%;弃权 49,647,51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3,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1.2740%。 3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的中小投资者对该提案的 表决结果为:同意 71,600,7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036 %; 反对 473,900 股 , 占出 席 会议 的中 小 股东 所 持股 份的 0.6539%;弃权 39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3,0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424%。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4.00、审议《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案 审议和表决情况:同意 232,510,5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6308%;反对 46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07%;弃权 39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3,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84%。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的中小投资者对该提案的 表决结果为:同意 71,606,2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112 %; 反对 468,400 股 , 占出 席 会议 的中 小 股东 所 持股 份的 0.6464%;弃权 39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3,0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424%。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5.00、审议《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提案 审议和表决情况:同意 183,259,1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78.5266%;反对 465,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94%;弃权 49,647,51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3,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1.2740%。 4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的中小投资者对该提案的 表决结果为:同意 71,609,2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153 %; 反对 465,400 股 , 占出 席 会议 的中 小 股东 所 持股 份的 0.6422%;弃权 39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3,0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424%。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6.00、审议《公司 2023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的提案 审议和表决情况:同意 232,487,1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6208%;反对 49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07%;弃权 39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3,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84%。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的中小投资者对该提案的 表决结果为:同意 71,582,8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789 %; 反对 491,800 股 , 占出 席 会议 的中 小 股东 所 持股 份的 0.6786%;弃权 39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3,0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424%。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7.00、审议《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 提案 审议和表决情况:同意 232,505,0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6285%;反对 47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 0.2031%;弃权 39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3,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84%。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的中小投资者对该提案的 表决结果为: 同意 71,600,7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036 %; 反对 473,900 股 , 占出 席 会议 的中 小 股东 所 持股 份的 0.6539%;弃权 39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3,0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424%。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8.00、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审议和表决情况:同意 232,513,5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6321%;反对 465,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94%;弃权 39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3,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84%。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的中小投资者对该提案的 表决结果为:同意 71,609,2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153 %; 反对 465,400 股 , 占出 席 会议 的中 小 股东 所 持股 份的 0.6422%;弃权 39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3,0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424%。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肖攀、徐鹤铭 6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