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 于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A 座 10 层 电话:010—57068585 传真:010—85150267 二○二三年六月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姜楠、刘伟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照中国现行有效 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 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 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及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1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3年6月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2、2023年6月8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通知各股东,并在信 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以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023年6月29日下午14:30,本次股东大会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9号华业 国际中心A座8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6月29日上午9:15至当日下 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6 月2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本次股东大会由鞠向东 董事(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主持。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其作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4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318,784,9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0476%。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214,812,215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22.9429%。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人数为 1 人,代表股份 3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32%。 2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9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03,972,692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11.1047%。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人数为38人,代表股份数 为27,623,4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503%。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除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参与方式见证了本次会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一) 《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 《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 《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 《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五) 《公司 2022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六) 《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公司已于披露的会议通知中予以列明;本次股东 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未发生对议案内容进 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 程序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 决 结 果 如 下 : 同 意 239,474,01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75.1209%;反对79,207,1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4.8466%;弃权 10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4,691,7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89.2901%;反对2,857,9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349%; 弃权10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3750%。 (二)《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 决 结 果 如 下 : 同 意 239,474,01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75.1209%;反对78,961,9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4.7697%;弃权 34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9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4,691,7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89.2901%;反对2,612,7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482%; 弃权34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2617%。 (三)《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 决 结 果 如 下 : 同 意 238,918,21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74.9465%;反对78,961,9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4.7697%;弃权 90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0.28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4,135,9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87.2802%;反对2,612,7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482%; 弃权90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3.2716%。 (四)《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 决 结 果 如 下 : 同 意 238,918,21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74.9465%;反对79,843,5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5.0462%;弃权 2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2%。 其中,同意24,135,9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2802%;反对 3,494,3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6362%;弃权23,1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35%。 (五)《公司 2022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如 下 : 同 意 239,163,41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75.0234%;反对78,961,9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4.7697%;弃权 65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6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4,381,1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88.1669%;反对2,612,7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482%; 弃权65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2.3849%。 (六)《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如 下 : 同 意 239,474,01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75.1209%;反对78,961,9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4.7697%;弃权 34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0.1094%。 其中,同意24,691,7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2901%;反对 2,612,7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482%;弃权348,9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617%。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姜 楠 负责人: 杨 晨 经办律师:刘 伟 2023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