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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陵药业:金陵药业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3-05-09  

                                                    证券代码:000919    证券简称:金陵药业     公告编号:2023-044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药业”或“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玄武
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状,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收到《受理案
件通知书》;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收到玄武区人民法院(2021)苏 0102

民初 5085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如下:
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物资”)、陈国强对本案管
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28 日就玄武区人民法院(2021)苏 0102 民初 5085 号之二
《民事裁定书》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于 2021 年 9 月 6 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
法院(2021)苏 01 民辖终 735 号《民事裁定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裁定如下:一、撤销玄武区人民法院(2021)苏 0102 民初 5085 号
之二民事裁定;二、本案由玄武区人民法院管辖;于该案审理期间收

到玄武区人民法院受理国信物资、陈国强反诉请求的电话通知,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收到玄武区人民法院(2021)苏 0102 民初 5085 号
《民事判决书》,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一、被告国信物资
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金陵药业业绩补偿
款 13,084,239.32 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自 2021 年 4 月 26 日
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国信

物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金陵药业损失
1,098,216.63 元;三、被告国信物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金陵药业律师费损失 320,000 元;四、被告陈国强

对被告国信物资上述应付原告金陵药业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一
般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金陵药业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反诉
原告国信物资、陈国强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前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 日、7 月 23 日、7 月 30 日、9 月 9 日,2023 年
3 月 7 日、4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
承诺补偿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金陵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1-038、2021-040、2021-047、2023-021、2023-039)。
    一、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玄武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国信物
资、陈国强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上诉各方情况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国信物资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陈国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金陵药业

    (二)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金陵药业一
审本诉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国信物资、
陈国强一审反诉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金陵
药业承担。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前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案件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下同)不

存在累计达到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二)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
及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公司正积极着手二审应诉准备工作,最终判决结果及执行
情况尚未可知,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
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