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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陵药业:金陵药业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3-10-10  

证券代码:000919      证券简称:金陵药业      公告编号:2023-085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药业”或“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玄武
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状,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收到《受理案
件通知书》;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收到玄武区人民法院(2021)苏 0102

民初 5085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如下:
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物资”)、陈国强对本案管
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28 日就玄武区人民法院(2021)苏 0102 民初 5085 号之二
《民事裁定书》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于 2021 年 9 月 6 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
法院(2021)苏 01 民辖终 735 号《民事裁定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
院作出裁定如下:一、撤销玄武区人民法院(2021)苏 0102 民初 5085
号之二民事裁定;二、本案由玄武区人民法院管辖;于该案审理期间

收到玄武区人民法院受理国信物资、陈国强反诉请求的电话通知;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收到玄武区人民法院(2021)苏 0102 民初 5085 号《民
事判决书》,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如下:1、被告国信物资应于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金陵药业业绩补偿款
13,084,239.32 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自 2021 年 4 月 26 日起
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2、被告国信物

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金陵药业损失
1,098,216.63 元;3、被告国信物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十日内赔偿原告金陵药业律师费损失 320,000 元;4、被告陈国强对

被告国信物资上述应付原告金陵药业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一般
保证责任;5、驳回原告金陵药业的其他诉讼请求;6、驳回反诉原告
国信物资、陈国强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于 2023 年 5 月 7 日收到玄

武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国信物资、陈国强不服一审判
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金陵药业一审本诉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
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国信物资、陈国强一审反诉请求;3、本案
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金陵药业承担。前述事项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 日、7 月 23 日、7 月 30 日、9 月 9 日,2023

年 3 月 7 日、4 月 22 日、5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
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讼的
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8、2021-040、2021-047、2023-021、
2023-039、2023-044)。

    一、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 01 民终
7700《民事判决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1、维持玄武区人民法院(2021)苏 0102 民初 5085 号民事判决第
二项、第三项、第六项;

    2、撤销玄武区人民法院(2021)苏 0102 民初 5085 号民事判决第

四项、第五项;

    3、变更玄武区人民法院(2021)苏 0102 民初 5085 号民事判决第
一项为:国信物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金陵药

业业绩补偿款 8,386,381.38 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自 2021 年
4 月 26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

    4、陈国强对国信物资上述应付金陵药业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承
担一般保证责任;

    5、驳回金陵药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6、驳回国信物资、陈国强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 126,343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鉴定费
600,000 元,合计 731,343 元,由金陵药业负担 319,806 元,国信物
资负担 411,537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64,420 元,由国信物资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 117,833 元,由金陵药业负担 38,170 元,国信物资、
陈国强负担 79,663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截至本公告披露前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案件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下同)不
存在累计达到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2、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

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推进案件执行,

同时将在法定期限内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判决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
以最终执行情况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