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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陵药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2023-10-31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修改前的内容                     修改后的条款                     修改后的内容
                                                                             为强化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强化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
         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第一条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第一条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
         作细则。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                    括三名独立董事(其中一名应为会计专业 人士)。审计
第三条                                                       第三条
         包括三名独立董事(其中一名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 中 会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第五条                                                       第五条      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独立
         任,董事会指定,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董事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资料准备和档案
                                                             第七条
                                                                         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第八 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解聘审计负责人;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提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议聘请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审
                                                     查并监督公司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
                                                     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
                                                     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第九 条   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
                                                     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公司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                     公司 审 计部 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第九条                                                      第十一 条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情况;                               (四)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五)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六)其他相关事宜。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                     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三天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
           开三天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                 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
第十三条                                                    第十四 条
           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                 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第十八条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     第十九 条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审计部保存。
           书保存。

*除以上修订条款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因增加条款,对条款的序号相应顺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