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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陵药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2023-10-31  

                 金 陵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提 名 委 员 会 工 作 细 则》 修 订 对 照 表


原条款                   修改前的内容                     修改后的条款                      修改后的内容
                                                                              为规范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规范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第一条   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第一条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                     及《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第五条                                                       第五条       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独立董事委员
         任,董事会指定。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内选举,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提名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提名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研究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一)研究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广泛搜寻、提供合格的董事、总裁及其                         (二)广泛搜寻、提供合格的董事、总裁及其他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第七条       (三)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        第七条           (三)就提名或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
         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补选、增选或更换董                     理人员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事时,向董事会提出新任董事候选人的建议;                             (四)对董事候选人(包括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包括股东提名的董事候                     人,董事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和监事会提名的独立董
         选人,董事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和监事会提名的独                     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包括董事长提名的
         立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包括董事长                     总裁人选、董事会秘书人选,总裁提名的副总裁、财
         提名的总裁人选、董事会秘书人选,总裁提名的副            务负责人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
         总裁、财务负责人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拟任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五)对拟任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资格进行审查、核查,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的资格进行审查、核查,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四章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决策程序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
                                                        第九条
                                                                 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
                                                                 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本公司主要股东及公
                                                                 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
                                                                 业的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第十条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
                                                                 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
                                                                 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
                                                                       前 1 至 2 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它后续工
                                                                       作。

*除以上修订条款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另因增加条款,对部分章节、条款的序号相应顺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