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关于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所(2023)法意字第 186 号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沃顿科技”)的委托,指派宋诗阳、杨波律师出席沃顿科技 2022 年度股 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法律事宜进行了现场 查验,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沃顿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法律事 宜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沃顿科技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4 月 8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上刊登了《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沃顿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 告》,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审 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宜,依法对所有议 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沃顿科技于 2023 年 5 月 6 日披露了关于本次股 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1-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已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已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之股权登记日(2023 年 5 月 4 日)的沃顿科技股 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登记名册 等资料,本所律师查实: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9 人, 代表股份 236,178,518 股,占沃顿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9721%。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230,753,018 股,占沃 顿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824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 份 5,425,500 股,占沃顿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80%。除沃顿科技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沃顿科技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简称“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代表 7 人,代表股份 5,617,400 股,占沃顿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188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191,900 股,占沃顿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 6 人,代表股份 5,425,500 股,占沃顿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80%, 均为 2023 年 5 月 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沃顿科技股东或其 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沃顿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有关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沃顿科技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2-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以 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22 年年度报告》 同意 235,677,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77%;反对 50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235,677,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77%;反对 50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审议通过了《董事会 2022 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 235,677,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77%;反对 50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审议通过了《监事会 2022 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 235,677,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77%;反对 50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3-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235,677,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77%;反对 50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同意 5,11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1.0724%;反对 50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2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郑鹏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 案》 同意 235,677,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77%;反对 50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同意 5,11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1.0724%;反对 50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2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尹立杰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 议案》 同意 235,677,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77%;反对 50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4-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 任险的议案》 同意 235,677,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77%;反对 50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同意 5,11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1.0724%;反对 50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2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同意 235,677,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77%;反对 50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 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沃顿科技将本法律意见书连同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资料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开披露。 -5-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关于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经办律师(签字): (公章)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2023 年 5 月 10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