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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沃顿科技: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公告2023-12-28  

证券代码:000920           证券简称:沃顿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0




                     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在贵州省贵阳市与天津信安思拓新能源有限公司、天津友联盛业科

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达亿钢铁有限公司、天津新亿兴科技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新亿兴”)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投

资协议”),由公司与新亿兴共同投资设立天津沃顿微碳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天津沃顿”或“合资公司”,最终名称以工商登记为准),

注册资本 24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出资 19200 万元人民币,持有

天津沃顿 80%股权,新亿兴出资 4800 万元人民币,持有天津沃顿 20%

股权,天津沃顿成立后,成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子公司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公司名称:天津新亿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MA05TC838K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何枫

    注册资本:7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7 年 07 月 05 日

    住所:天津市宁河区现代产业区海航东路新华产业科技园 A-35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高性能有色

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高品质特种钢铁材料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

售;机械设备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

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金属结构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再生

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

货物)。

    股权构成:
                   宋铮红              何枫
                  50%                    50%



                   杭州益鑫钢铁有限公司

                                100%


                 天津新亿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2、公司名称:天津信安思拓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MA05RMF045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兰禹诺

    注册资本:1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7 年 06 月 13 日

    住所: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五纬路北 50 米

    经营范围:太阳能、海洋能、光电一体化、能源材料、光伏发电

体新技术开发咨询;污水净化处理工程;节能环保技术及产品技术开

发、咨询、转让、服务;环保工程设计;新型可再生资源的技术开发

与应用;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

    股权构成:
                      兰征                 兰志乐

                     50%                      50%



                     天津达亿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100%


                    天津友联盛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00%

                     天津信安思拓新能源有限公司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3、公司名称:天津友联盛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MA05NTQA3C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兰作先

    注册资本:15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7 年 03 月 16 日

    住所: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六纬路以西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建设工

程监理;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钢压延加工;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高品质特种钢铁材料销

售;轴承钢材产品生产;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

煤炭及制品销售;耐火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金

属丝绳及其制品销售;阀门和旋塞销售;轴承销售;石灰和石膏销售;

消防器材销售;金属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物料搬运装备销售;

电工仪器仪表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金属材料销售;

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销售;机械零件、

零部件销售;金属制日用品制造;金属结构销售;金属结构制造;有

色金属铸造;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高性能有色金

属及合金材料销售;冶金专用设备销售;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

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橡胶制品制造;木材销售;化工产品销售

(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办公设备耗材销售;办公用品销售;智能
仪器仪表销售;玻璃仪器销售;光学玻璃销售;技术玻璃制品销售;

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安全咨询服务;供冷服务;普通货物仓储

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环保咨询服务;工程

管理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

源汽车电附件销售;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

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

务;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风力发电

技术服务;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集中式快速充电站;余热发

电关键技术研发;热力生产和供应;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管理服务;

陆上风力发电机组销售;特种设备销售;发电技术服务。

       股权构成:
                           兰征                  兰志乐

                         50%                        50%



                         天津达亿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100%


                        天津友联盛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是,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结果,

天津友联盛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具体信息如

下:
被执行人    执行法院        案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 执行标的     受到的惩戒措施
  名称                                    定的义务     (元)
天津友联                                天津友联盛业科              列为失信被执行
盛业科技   天津市宁河   (2022)津 0117   技集团有限公司              人,对法定代表
                                                          3518423
集团有限   区人民法院     执 698 号     于本判决生效后              人兰作先采取限
  公司                                  十日内给付原告                制消费措施
                                     杭州新恒力电机
                                     制造有限公司货
                                     款 312 万元;被
                                     告天津友联盛业
                                     科技集团有限公
                                     司于本判决生效
                                     后十日内履行提
                                        货义务。
                                                                  列为失信被执行
        天津市宁河   (2022)津 0117                                人,对法定代表
                                        申请给付           -
        区人民法院     执 2546 号                                 人兰作先采取限
                                                                    制消费措施
                                                                  列为失信被执行
        天津市宁河   (2022)津 0117                                人,对法定代表
                                        申请给付        869319
        区人民法院     执 3290 号                                 人兰作先采取限
                                                                    制消费措施
                                                                  列为失信被执行
        天津市宁河   (2023)津 0117                                人,对法定代表
                                        申请给付        5179829
        区人民法院     执 483 号                                  人兰作先采取限
                                                                    制消费措施
                                                                  列为失信被执行
        天津市宁河   (2023)津 0117                                人,对法定代表
                                        申请给付        2137793
        区人民法院     执 482 号                                  人兰作先采取限
                                                                    制消费措施
                                                                  列为失信被执行
        天津市宁河   (2023)津 0117                                人,对法定代表
                                        申请给付         46312
        区人民法院     执 486 号                                  人兰作先采取限
                                                                    制消费措施
                                     天津友联盛业科
                                     技集团有限公司
                                     于本判决生效后
                                                                  列为失信被执行
                                     十日内给付宁波
        天津市宁河   (2023)津 0117                                人,对法定代表
                                     东力传动设备有        -
        区人民法院     执 2545 号                                 人兰作先采取限
                                       限公司货款
                                                                    制消费措施
                                     1,001.801 万元、
                                     利息及仓库管理
                                           费。

    天津友联盛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投资协议乙方之一,在本次

对外投资事项中主要保证投资协议签订后项目土地及资产上不设定

抵押、质押等相关权利负担,不就项目资产进行转让、租赁等处置,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不对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产生实质影响,公司将持

续关注和评估相关事项的风险状况。

    4、公司名称:天津达亿钢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7303469785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作先

    注册资本:502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1 年 07 月 17 日

    住所:天津市宁河区七里海镇兰台村(存在多址信息)

    经营范围:铸钢件、高频焊管加工;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槽

钢、角钢加工;水泥制品制造、销售;钢材、钢坯、矿石粉、焦炭、

机械设备、建筑材料(砂石料除外)、铁精粉、钢丝绳、阀门、轴承、

耐火材料、白灰石、消防器材、传送带、轧辊、标准件、五金工具批

发零售;货物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钢铁生产技术咨

询;道路货物运输(危险货物除外)。

    股权构成:


                   兰志权              兰志乐

                 50%                          50%




                       天津达亿钢铁有限公司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天津新亿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信安思拓新能源有限公司、
天津友联盛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达亿钢铁有限公司是由同一批

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关联企业。

     三、合资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天津沃顿微碳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工

商登记为准)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4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五纬路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污水处理及其再生

利用;非常规水源利用技术研发;机械设备研发;普通机械设备安装

服务;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新型膜材料销售;气

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水资源专用机械设备制造;资源再生

利用技术研发;海水淡化处理;雨水、微咸水及矿井水的收集处理及

利用;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以工商登记为准)。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金额(万元)   股权比例   出资方式
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9200            80%        现金
天津新亿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4800             20%        现金
合计                                24000            100%          -

     四、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乙方 1:天津信安思拓新能源有限公司

    乙方 2:天津友联盛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3:天津达亿钢铁有限公司

    乙方 4:天津新亿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1、乙方 2、乙方 3、乙方 4 四方是由同一批实际控制人所

控制的关联企业,以下合称“乙方”。

    (二)投资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与乙方 4 共同合资设立新公司,合资公司按如下方案成

立:公司名称为天津沃顿微碳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000

万元,甲方持有合资公司 80%股权,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19200 万元,

以现金出资,乙方 4 持有合资公司 20%股权,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4800 万元,以现金出资。

    2、出资时间:甲方出资分两期缴纳,第一期于合资公司登记成

立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缴纳人民币 14400 万元至合资

公司账户;第二期于合资公司登记成立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 5 年内缴

纳人民币 4800 万元。乙方 4 出资分两期缴纳,第一期于合资公司登

记成立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缴纳人民币 3600 万元至合

资公司账户;第二期于合资公司登记成立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 5 年内

缴纳人民币 1200 万元。在第二期出资款实缴到位之前,合资公司股

东会可根据合资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作出减资决议,并由合资公司依法

履行减资程序。
       3、治理结构:

       (1)合资公司设立股东会,股东会为合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各股东按照所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合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四名

董事由甲方委派,一名董事由乙方委派,董事长由甲方委派的董事担

任。

       (3)合资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甲方委派。合资公

司股东会应通过股东会决议对甲方委派的监事予以认可。

       (4)董事长为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合资公司实行董事会领

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组织领导合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

作。合资公司总经理由甲方委派并由董事会聘任。合资公司设财务总

监(财务负责人)一名,由甲方委派并由董事会聘任。乙方 4 可向合

资公司委派一名副总经理和一名财务人员。合资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

司经营情况聘任其他副总经理及管理人员。

       4、合资公司成立后,合资公司聘请经甲方股东认可的第三方评

估机构对 50000 吨/天中水回用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经营权的

价值进行评估,经营权最终的价值以经评估并经国资委批准备案的价

值为准。合资公司按照前述方式所认定的价值向甲方购买甲方对项目

享有的经营权,在甲方经营权交付给合资公司前(即甲方享有经营权

期间)产生的所有收益(包括应收账款)归甲方所有,乙方充分理解

该约定的含义并对此表示认可。

       5、乙方共同保证:投资协议签订后,不会在项目土地及地上构
筑物、在建工程、设备等资产上设定抵押、质押等相关权利负担,也

不得就项目资产进行转让、租赁等处置。

    6、违约责任:乙方各方中任何一方违约均视为乙方违约,乙方

各方均应对该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投资协议所称根本违约包括由于一方违约造成投资协议不能履

行以及投资协议其他明确约定属于根本违约之情形。

    根本违约情况下,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应由违约方赔

偿对方损失并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投资合作的全部金

额(包括但不限于新设公司全部认缴注册资本、项目经营权的评估金

额以及项目资产的评估金额之和)的 30%。如属双方违约,根据实际

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协议各方在新设公司设立过程中,故意或过失侵害合资公司利益

的,应向合资公司或其他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

金额为投资合作的全部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新设公司全部认缴注册资

本、项目经营权的评估金额以及项目资产的评估金额之和)的 30%。

    一方未按投资协议约定,在认缴期限结束后仍未完成认缴股本金

缴纳,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应付未付价款利息,按日计息(利息按

照逾期支付价款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 LPR 标准的 4 倍,根据违约天数具体进行计算)。

    如逾期 60 日(含)以上的,除按前述内容约定支付守约方逾期

付款利息外,还应视为违约方放弃该部分股权,未缴足的部分另一方

可以认购并缴足。
    投资协议一方在投资协议签署过程中做出了虚假陈述或保证的,

以及投资协议生效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

该虚假陈述或保证导致协议另一方作出误判并发生损失的,视为该虚

假陈述或保证方根本违约。

    协议一方发生其他违约行为的,应由违约方赔偿对方损失并向守

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投资合作的全部金额(包括但不限于

新设公司全部认缴注册资本、项目经营权的评估金额以及项目资产的

评估金额之和)的 20%。如属双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

承担各自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7、生效时间: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最后签字(或

加盖签章)或加盖各方公章之日起成立,经甲方将协议提交甲方董事

会及中车集团会议审议批准后协议生效。

    8、协议还约定了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审计、保密、排他

及竞业禁止、不可抗力、争议解决等条款。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符合公司发展规划,有利于发挥交易双方的资

源优势,拓展中水回用项目市场,提高运营效率,推动中水回用项目

长期稳定运营。本事项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合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宏观政策、市场变化、经营管

理等方面的风险。公司将及时关注外部环境、市场与行业的变化,强
化合资公司管理,积极防范和应对上述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纪要;

    (二)《投资合作协议书》。



    特此公告。




                                  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