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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河化股份: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6-02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2)第 5064-3 号

致: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李长嘉、廖乃安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对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召开

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

司保证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和见证情况,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广

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一同公告,

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召开会议的通知已于 2023年4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法律意见书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予以公告。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3年6月1日14时30分在宁波市江北

区人民路 132 号银亿外滩大厦 28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同时提供了远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程视频参会系统,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施伟光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法律意见书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 2023 年 6 月 1 日 上 午 9:15-9:25 、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
                                   法律意见书
时间为 2023年6月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

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 的 股 份 152,909,786 股 , 占 本 次 会 议 股 权 登 记 日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41.7647%。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止2023

年5月2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会议确定的网络投票

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法律意见书


投票的股东共5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9,493,949股,占本次会议股权
                              法律意见书
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8.055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综上,本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
                               法律意见书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

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

       议案1.00 《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52,912,7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3.8320%;反对

23,533,9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9021%;弃权5,95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2658%。

       议案2.00 《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52,912,7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3.8320%;反对

23,533,9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9021%;弃权5,95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2658%。
                                                      法律意见书


    议案3.00 《2022年度财务报告》
                            法律意见书
    同意152,912,7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3.8320%;反对

23,570,9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9224%;弃权5,920,000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3.2455%。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4.00 《2022年度报告及摘要》
                            法律意见书
    同意152,912,7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3.8320%;反对

23,533,9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9021%;弃权5,95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3.2658%。

    议案5.00 《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同意152,912,7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3.8320%;反对

23,570,9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9224%;弃权5,92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2455%。

    议案6.00 《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同意152,912,7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3.8320%;反对

23,570,9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9224%;弃权5,92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2455%。

    议案7.00 《关于 2022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部分资产的议

案》

    同意152,912,7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3.8320%;反对
                                                      法律意见书


23,570,9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9224%;弃权5,920,000
                            法律意见书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2455%。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年贷款额度及授权办理有关贷款事宜的议
    议案8.00 《关于公司 2023 法律意见书

案》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同意152,949,7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3.8523%;反对
                            法律意见书
29,453,9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1477%;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9.00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52,969,7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3.8633%;反对

29,433,9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1367%;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10.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同意152,969,7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3.8633%;反对

29,433,9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1367%;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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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法律意见书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承办律师:李长嘉
                           法律意见书
负责人: 朱继斌                                廖乃安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