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房能源: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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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及《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金房
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并取得公司
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
完整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
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
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
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或其
他方出具的说明或确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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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指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本次
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
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8月18日公告的《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
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据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20日以公告
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
召集人、会议审议议题、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其中,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9月15日公告的《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临时提案公告》”,与《股东大会通知》以下合称“《会
议通知》”),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杨建勋先生以临时提案的方式向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人书面提请增加《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提交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在收到临时提案后公告了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增加临时提案外,《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
日等事项均保持不变。
据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方式召开,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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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
地点及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杨建勋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2023年9月26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下
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9月26日的上午9:15-下
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
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共计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0,457,2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5175%。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的股
东共计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0,457,2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5175%。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至2023年9月
20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有权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投票结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
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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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及《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召集了
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
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和监票。
(二)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在《会
议通知》中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进行清点。该
程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根据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以及公
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
议案》
表决结果:60,457,27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股弃
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下同)表决情况:3,503,46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60,457,27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股弃
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事、监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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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下同)表决情况:3,503,46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上述第 1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议案有表决
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
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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