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菲电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5-13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及《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
进行了审阅。经认真审查相关文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主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我们对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有关事项进行
了逐项核查。
公司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注
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中关于发行定价的原则、依
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加
强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内
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与主营业务拓展的需求,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
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
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考虑了公
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发展战略、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
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背景和目的,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
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并提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及拟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我们一致同意该议
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对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对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投资计划、本次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背景、必要性、实施的可行性等事项做了详细说明。本次募集资
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要,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
竞争力和行业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
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
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
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公司关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
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填
补措施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规则明
确了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能够合理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并兼顾了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
会对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广大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
的意愿,建立了连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和监督机制,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议
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一
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
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方攸同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连起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小燕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