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菲电气:未来三年(2023-2025年度)股东回报规划2023-05-13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2025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为建立和健全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回报机
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广大
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公司董事会根据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 有关事 项的通 知》( 证 监 发
[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 会公告
[2022]3 号)及《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
度)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
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
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
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因素,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建立对投
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
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坚持积极、科学进行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保持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重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理要求和意愿,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
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等因素的前
提下,制定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但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
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董事会提出包含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
2、现金分红的比例
未来三年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 分配利
润的 2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
常生产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等因素,制定利润分配的预案,利润分配预案中应
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
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
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须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或通过征集投票权的方式,为中
小股东参与决策提供条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4、公司因在特殊情况下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对不进行现金分红的
具体原因、公司留存利润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
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
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四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和调整机制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制定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董事会根据公
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在考虑全体股东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基础上,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听取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对决策过程
进行监督并形成决议,广泛听取投资者意见,最后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 或者变
更本规划的,经过详细论证后应由董事会做出决议,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同时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调整后的回报
股东规划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相悖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本规划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六条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