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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仁科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1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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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3H0761 号

致: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利仁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仁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傅肖宁律
师、叶子菁律师参加利仁科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
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发表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利仁科技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
律意见书随利仁科技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利仁科技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
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利仁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利仁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6 日(星期二)下午 14:00,召开地点为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甲 28 号公
司五楼会议室。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6 日(星期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 2023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审议<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审议<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审议<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审议<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5.《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8.《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9.《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上述议案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
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北京利仁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法律意见书


    1.截至 2023 年 5 月 9 日(星期二)下午 15:00 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见证律师及其他有关人员。
    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共
16 人,代表的股份数 55,121,1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74.9042%,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名,代表的股份数为 51,919,3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553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10 名,代表的股份数为 3,201,78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3509%。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 了投票
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议题被列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情况,并已就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审议<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116,9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4%;反对 4,200 股;弃权 0 股。
    2.《关于审议<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116,9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4%;反对 4,200 股;弃权 0 股。
                                                                法律意见书


    3.《关于审议<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116,0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7%;反对 4,200 股;弃权 900 股。
    4.《关于审议<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116,9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4%;反对 4,200 股;弃权 0 股。
    5.《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108,0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2%;反对 13,100 股;弃权 0 股。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116,9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4%;反对 4,200 股;弃权 0 股。
    7.《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116,8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2%;反对 4,300 股;弃权 0 股。
    8.《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113,8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8%;反对 6,400 股;弃权 900 股。
    9.《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116,9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4%;反对 4,200 股;弃权 0 股。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根据表决结果,本
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已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
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利仁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
                                                              法律意见书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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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编号“TCYJS2023H0761”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
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承办律师:傅肖宁




                                                签署:



                                                承办律师:叶子菁




                                                签署: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