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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光乳业: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5-20  

                                                    证券代码:001318          证券简称:阳光乳业         公告编号:2023-012


                     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于2023 年4 月2 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2023年5月19日14:3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

 19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5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

     (三)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霄云。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岱山东路1号公司办公大
楼会议室。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会议出席总体情况

   1 、 出 席 现 场 会 议 和 参 加 网 络 投 票的 股 东 及股 东 代 表共12 名 ,代 表股份

205,647,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2.7545%。

   2、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2名,代表股份

205,6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2.7376%。

   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名,代表股份47,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69 %。
   (二)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 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
10名,代表股份47,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169%。

   (三)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
事务所律师吴洪平先生和樊翔先生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以
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
如下:

   1、审议通过《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205,645,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86%;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 股东
所持股份的93.9457%;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 股 份 的

6.05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 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205,645,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86%;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股东
所持股份的93.9457%;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 股 份 的

6.05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 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205,645,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86%;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 股东
所持股份的93.9457%;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 股 份 的

6.05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 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205,645,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86%;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 股东
所持股份的93.9457%;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 股 份 的

6.05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 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 的

89.7704%;反对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229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

股份的0.0000%。江西阳光乳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致合企业管理中心( 有限
合伙)因存在关联关系而回避本议案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 股东

所持股份的89.7704%;反对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 股 份 的
10.22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205,643,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76%;反对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 股东

所持股份的89.7704%;反对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 股 份 的
10.22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205,645,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86%;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同意4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3.9457%;反
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6.0543%;弃权0股 (其 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205,643,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76%;反对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 股东

所持股份的89.7704%;反对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 股 份 的
10.22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吴洪平先生和樊翔先生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