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66 证券简称:播恩集团 公告编号:2023-026 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日期和时间:2023年5月4日(星期四)15:30 (2)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23年5月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4日9:15-15:00的任 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3年4月26日(星期三)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 555 号天安节能科 技园16号楼2001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邹新华先生 1 7、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人, 代表股份120,345,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897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120,330,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8881%;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15,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95%。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15,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9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00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15,300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0.0095%。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8、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20,33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896%;反对票12,5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4%;弃权票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120,33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96%;反对票 12,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4%;弃权票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 表决结果:同意票 120,33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96%;反对票 12,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4%;弃权票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20,33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896%;反对票12,5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4%;弃权票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20,33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89%;反对票 13,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1%;弃权票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935%;反对票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85.8065%;弃权票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20,33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96%;反对票 12,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4%;弃权票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548%;反对票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80.6452%;弃权票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3 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黄晓莉、叶坚鑫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5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