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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森药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3-06-02  

                                                    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
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
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
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
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
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
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
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五)公司依法可以从事的其他投资。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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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
资行为。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
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
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下列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下列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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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情况下,
董事会可将其权限范围内的非重要投资事项的决策授权董事长行使,但授权应明
确具体。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
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九条 总经理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负责对新的投资项
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投资
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聘请法律顾问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
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十二条 公司其他部门按部门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对外投资工作。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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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短期投资

     第十三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对随机投资建议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

     (二)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四条 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
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
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
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
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十六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二节长期投资

     第十七条 对外长期投资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安排对长期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
报董事会初审。

     (二)初审通过后,董事会办公室按项目投资建议书,负责对其进行调研、
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
过,上报董事会。

     (三)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四)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具体
实施。

     (五)公司经营管理班子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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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
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
署。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
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
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定期向董事会及时汇报投资进展情况。当投
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投资效益时,应及时提出对投资项目暂停或调整
计划等建议,并按审批程序重新报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部门)、财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
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
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交
(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行政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四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五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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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
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
相同。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
产的流失。


                           第六章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
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三十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
董事长,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负责人),对控股公司的运营、
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三十一条 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出初步意
见,并报董事长批准后决定。

     第三十二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
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应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
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
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七章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
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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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适用公司内部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
对子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六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
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
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八章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
享有知情权。公司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由
公司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