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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达创智: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08-29  

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幕信息管理,进一步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和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
切实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督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
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
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董事会是负责公司内幕信息
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和披露以及对公司内幕知情人
的登记备案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
书的职责。公司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
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
作。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
日常工作部门。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
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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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告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
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
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
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 正式公
开披露。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 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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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16、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7、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8、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19、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20、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21、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2、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3、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4、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5、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6、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7、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8、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9、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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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制度所称尚未公开是指该等内幕信息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 报刊及
网站正式公开披露。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关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以及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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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七)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八)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九)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十)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一)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登记与备案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
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
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
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
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
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
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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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悉内幕信息的同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格式以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模板为准),由董事会办公室交与董事会秘
书登记备案,董事会秘书应于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公司应当
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 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
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
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
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
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能
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
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告知提供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
组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告知提供公司已发生或
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杜绝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买卖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公司应防止其出现敏感期内及 6 个月内短线买卖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发行证券;
     (四)合并、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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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分拆上市;
     (六)股份回购;
     (七)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八)高比例送转股份;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
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
及时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
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
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
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公司应加强对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
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十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需要将该
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并提醒该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
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
向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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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
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
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国家
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
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
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 要求,
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
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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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
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厦门证监局。

                               第四章 保密制度及处罚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 责任,
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
的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将相关信
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
谋利,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并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
息。
     公司须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
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利用
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 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可追究其相
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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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施行之日后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按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及时修正本制度,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关
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的证券监管机构报送及信息披露事项自公司 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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