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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通能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11-24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二者间关系的良性发展,提升公司在投资者中的
诚信度,实现公司价值和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
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投资者,避免进行
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应注重诚信、客观、真实和准
确,规范运作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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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合规性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八)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九)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主要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公司的竞争战略、公司
的职能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在符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不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情况下,披露有关公司经营、管理、财务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公司的
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外合
作、管理层变动、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其变化、股东大
会、董事会决议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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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文化;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外部发展环境,以及投资者关心的与本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
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告方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借助互联网,利用公司网站作为沟通平台;
    (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及投资者说明会、见面会、推介会、沟通会;
    (五)接待投资者来访,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沟通;
    (六)邮寄投资者索要的相关资料;
    (七)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八)通过媒体采访和报道,向投资者传递公司信息;
    (九)通过组织投资者对公司进行现场参观,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十)路演;
    (十一)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要披露信息的报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
站。本公司将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披露应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作为发布公司公告和联络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网络联络平台。
       第十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咨询电话由
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通过有效形式向
投资者反馈。咨询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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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合理、妥善的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
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和内幕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
网络投票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
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等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
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四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五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
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
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
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
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
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可以参与相关活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
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
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
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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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
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
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
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
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不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公司的
其他职能部门、驻外地办事机构、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全体
员工有义务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应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部门正副职经理、驻外办事机构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
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
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
中的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当做到“精通业务、热情负责,公平对待投资
者”。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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