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通能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3-11-24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
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
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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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副总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
责任;
(十七)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八)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九)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二十)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二十一)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二十二)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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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
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监
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
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导、转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
格。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
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八条 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
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九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
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信息提示函等方
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对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
拒绝。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
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
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表(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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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
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
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
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的要求
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
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
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
制度附件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
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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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
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
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自查情况和处罚结果
报送当地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相关信息、或者由于失职导致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如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
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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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成为内幕 知悉内幕 是否尽到告
内幕信息 知悉内 知悉内 获取内幕 内幕信息
身份证 信息 知情 信息方式 内幕信息 知保密和禁 信息公开
序号 知情人姓 幕信息 幕信息 信息依据 所处阶段 记录情况
号 人原因 (注2) 内容 止内幕交易 披露情况
名或名称 时间 地点 (注3) (注4)
义务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 2:填写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如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
注 3:填写控股、实际控制人或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适用的条款。
注 4: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行政审批、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