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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黔源电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3-10-31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3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
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
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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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知悉《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
卖公司股份及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
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
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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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
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
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
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股份转让规则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离任)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
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十条 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
司股份规定比《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
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公司应当及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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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
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
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较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
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
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
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
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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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
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
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
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
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
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
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
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
的计算基数。
    第十七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
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
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
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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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
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其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
理。
    第十九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
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
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
售。解除限售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
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股份买卖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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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
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
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
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
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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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
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
又买入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
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将减
持计划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的数量、来
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减持时间区
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当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前述人员应
书面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
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同步披露前述人员的
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实施
完毕当日书面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在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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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
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
间届满当日书面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在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五章 禁止转让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
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
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
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离任期股份转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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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
解锁事宜,2 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由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其实际离任日起 6 个月
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任
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
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
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
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
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三年内,
再次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公司
应当将聘任理由以及相关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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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股份增持规则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
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
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
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
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
不得为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
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
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
确说明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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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
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
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
露原因及后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 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姓名或者名称;
    (二)首次披露增持公告的时间(如适用);
    (三)增持具体情况,包括增持期间、增持方式、增持股份的数
量及比例、增持前后的持股数量及比例;
    (四)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及履行情况(如适用);
    (五)对于增持期间届满仍未达到计划增持数量或金额下限的,
应当公告说明原因(如适用);
    (六)说明增持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的情况,是否满足《上市公司收



                               12
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
见;
    (七)相关增持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八)增持行为是否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是否
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九)公司或者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
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比照前款要求,通知上市公司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
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四十一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
作为增持主体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或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
              份申请表

                              13
2.有关买卖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问询
  的确认函




               14
附件 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份申请表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的规定,本人拟进行公司证券的交
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
本人任职类型         □董事           □监事      □ 高级管理人员
拟实施交易主体       □本人           □配偶
证券类型             □ 股票          □ 衍生品
拟交易方向           □ 买入          □ 卖出
拟交易方式           □ 集中竞价交易 □ 大宗交易 □ 协议转让
拟交易数量                                        股/份
拟交易期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交易原因
减持承诺(如有)

备注: 请在相应的选项前打“ √ ”。
    本人确认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股
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



                                                  签名:
                                                           年    月        日



                                15
附件 2

              有关买卖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问询的确认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收悉。

   □同意您在       年    月   日期间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本确

         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形,

         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

   □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如

   下事项:




     请知悉。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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