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的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 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4 月 8 日在《证券时报》及深交所指定信息披露网 站深圳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 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下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0 日(星期三)下午 14:30,地点在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华金路 200 号苏州固 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3 楼会议室。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 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0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查验公告等书面文件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41 人,代表股份 218,810,538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7.084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 203,501,9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5.1894%;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40 人,代表股份 15,308,58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1.8949%。此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 议。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0 人,代表股 份 15,308,58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894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 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 小股东 40 人,代表股份 15,308,58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8949%。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经查验股东登记信息等书面文件后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告所列议案进行 了表决: 1、《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 式表决,总表决情况:同意218,155,0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 7004%;反对64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70%;弃权5,70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653,0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5.7181%;反对64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447%;弃 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2%。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 通过。 2、《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 式表决,总表决情况:同意218,156,9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 7013%;反对64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61%;弃权5,70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654,9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5.7305%;反对64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323%; 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372%。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 议通过。 3、《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 方式表决,总表决情况:同意218,155,0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 9.7004%;反对64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70%;弃权5, 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 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653,0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5.7181%;反对64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447%;弃 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2%。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 通过。 4、《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事项的议案》,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 表决,总表决情况:同意218,155,0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 004%;反对64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70%;弃权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653,0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5.7181%;反对64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447%;弃 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2%。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 通过。 5、《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 表决,总表决情况:同意218,152,7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 994%;反对65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06%;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650,7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5.7031%;反对65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969%;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 00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 通过。 6、《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该议案采 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总表决情况:同意218,155,0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04%;反对64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2970%;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653,0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5.7181%;反对64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447%;弃 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2%。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 通过。 7、《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 方式表决,苏州通博电子器材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总表决 情况:同意14,653,0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5.7181%; 反对64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4.2447%;弃权5,70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653,0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5.7181%;反对64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447%;弃 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2%。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 通过。 8、《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 方式表决,总表决情况:同意217,444,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 9.3756%;反对1,360,6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218%;弃权5, 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 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942,2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1.0748%;反对1,360,6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879%; 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372%。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 通过。 9、《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议案》,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表 决,总表决情况:同意218,152,7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9 4%;反对65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80%;弃权5,7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650,7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5.7031%;反对65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597%;弃 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2%。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 通过。 10、《关于2023年度拟向银行申请授信总量及授权的议案》,该议案采用非 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总表决情况:同意218,155,0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99.7004%;反对64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7 0%;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653,0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5.7181%;反对64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447%;弃 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2%。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 通过。 11、《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 的议案》,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总表决情况:同意218,151,5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88%;反对65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86%;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649,5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5.6952%;反对65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675%;弃 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2%。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 议通过。 1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表 决,总表决情况:同意215,265,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79 9%;反对3,544,9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201%;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763,6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76.8436%;反对3,544,9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156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000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 议通过。 1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 表决,总表决情况:同意215,258,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 764%;反对3,546,8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210%;弃权5,7 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756,0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76.7940%;反对3,546,8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1688%; 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372%。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 通过。 1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总表决情况:同意218,147,338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69%;反对65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3005%;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645,3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5.6678%;反对65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950%;弃 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2%。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 通过。 本所律师经查验议案及表决信息等书面文件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原 浩 夏青青 负责人: 汤 敏 2023 年 5 月 10 日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都街 72 号宏海大厦 19 楼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