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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州固锝: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2023-08-25  

      证券代码:002079 证券简称:苏州固锝 公告编号:2023-066



                      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即将任期届满,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应于任期届满前进行换届选举。
    2023年8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换届选举
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同意提名蒋晓航先生、葛永明先生为第八届监事
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以上候选人须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采
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两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后,与另外一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 举产
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八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2023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以上监事候选人近两年内均未担任过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将依照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附件:公司第八届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个人简历

     特此公告。
                                                   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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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蒋晓航(男)1957年出生,大专学历,曾在苏州汽车配件厂、苏州第四光学仪器
厂、苏州轴承厂、江苏长江节能实业公司任会计。1997年至2009年进入苏州固锝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财务部经理,公司总部行政经理等职务。2009年底至今担任苏州
晶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兼监事、苏州通博电子器材有限公司监事。现任苏州固
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截至目前,蒋晓航先生通过苏州通博电子器材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95.54万
股;蒋晓航先生除了担任本公司控股股东监事职务外,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蒋晓航先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
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受到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本公司监
事的其他情形。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蒋晓航先生
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葛永明(男)1970年出生,中专学历,曾任苏州电子自动控制设备厂工程师,
1997年进入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工程师、项目经理、工务经理、研发经
理、研发部长、品质部长、品质研发总监,现任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智数运营总
监。
       截至目前,葛永明先生通过苏州通博电子器材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 31.85 万
股,通过“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 4.5
万股。葛永明先生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葛永明先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
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受到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本公司监


                                         -2-
事的其他情形。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葛永明先生
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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