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18 证券简称:紫鑫药业 公告编号:2023-090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及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新增诉讼: 公 司于近 日收到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吉林九台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锻行股份有限公司诉 吉 林 紫 鑫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以 下 简 称“ 公司” )金 融 借 款合 同纠纷案件已经 开庭审理尚未宣判。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为被告,涉案金额为 20000 万元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目前正处于审理阶段,尚未判决,对公 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准确估计具体影响金额。 累计诉讼进展情况 1、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吉 0102 民初 6550 号,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星广场支行与公司 子公司吉林紫鑫医药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 区人民法院起诉。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 的《关于公司新增诉讼、诉讼进展及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87);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关 于累计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司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3-025)。 判决如下: (1)吉林紫鑫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吉林农安农村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卫 星广场 支行 截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尚 欠的 借款 本金 28707582.16 元、期内利息 1672647.59 元罚息 3293329.59 元、复利 360696 3 元 及 之后 的罚 息 、复 利( 罚息 以 本金 28707582.16 元 为基 数, 复 利以 利 息 1672647.59 元为基数,从 2023 年 2 月 9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 5.8% 再上浮 50%计算); (2)吉林紫鑫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吉林农安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星广场支行律师代理费 100000 元; (3)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吉林紫鑫医药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吉林紫鑫医药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边振利对吉林紫鑫医药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6)封有顺对吉林紫鑫医药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7)郭春辉对吉林紫鑫医药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98350 元,由吉林紫鑫医药有限公司、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边振利、封有顺、郭春辉负担。 2、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吉 0102 民初 6551 号,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星广场支行与公司 子公司吉林草还丹药业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吉林省长春市南 关区人民法院起诉。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 露的《关于公司新增诉讼、诉讼进展及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87);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关 于累计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司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3-025)。 判决如下: 3 (1)吉林草还丹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吉林农安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星广场支行截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尚欠的借款本金 60000000 元 期内利息 1008752.4 元、罚息 18374380 元、复利 3165051.85 元 及之后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 60000000 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 1008752.4 元为基数,从 2023 年 2 月 9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 6.96%再上浮 50% 计算); (2)吉林草还丹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吉林农安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星广场支行律师代理费 400000 元; (3)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吉林草还丹药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刘晓歆对吉林草还丹药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15300 元,由吉林草还丹药业有限公司、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刘晓歆负担。 3、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吉 0102 民初 6553 号,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星广场支行与公司 子公司吉林紫鑫初元药业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吉林省长春市 南关区人民法院起诉。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披露的《关于公司新增诉讼、诉讼进展及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87);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关 于累计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司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3-025)。 判决如下: (1)吉林紫鑫初元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吉林农安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星广场支行截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尚欠的借款本金 45000000 元、期内利息 704498.61 元、罚息 13885200 元、复利 239439989 元 3 及之后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 45000000 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 704498.61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2 月 9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 6.96%再上浮 50% 计算); (2)吉林紫鑫初元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吉林农安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星广场支行律师代理费 300000 元; (3)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吉林紫鑫初元药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 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郭春林对吉林紫鑫初元药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22254 元,由吉林紫鑫初元药业有限公司、吉林紫鑫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郭春林负担。 目前上述判决书均已生效尚未申请执行 ,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 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新增诉讼的情况 公 司于近 日收到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 民事起 诉状》,吉林九台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锻行股份有限公司起 诉 公 司 金 融 借 款 合同纠纷一案目前正处于审理阶段,尚未判决。 《民事起诉状》 原告: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锻行 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郭春生。 1、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 原告一借款本金 15200 万元及合同期内利息 22,646,100 元(2020.06.17-2022.05.03 @定利率, 年利率 7.83%);复 利(以合同期内尚欠利息 22,646,100 元为基数,以罚息利 率即年利率 7. 83%上浮 50%为标准计算,自 2022 年 05 月 04 日起至被告实际给 付之 0 止);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 15200 万元为基数,以罚息利率即年利率 7. 3 83%上浮 50%为标准计 算,自 2022 年 05 月 04 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截 至 2023 年 2 月 27 日,本息暂计 191,682,609 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 原告二借款本金 4800 万元及合同期内利息 7,172,280 元 (2020. 06.17-2022. 05. 03 固定利 率,年利率 7. 83%);复 利(以合同期内尚欠利息 7,172,280 元为基数,以罚 息利率 即年利率 7.83%上浮 50%为标准计算,自 2022 年 05 月 04 日 起至被告实 际给付之日止);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 4800 万元为基数,以罚息利率即年利 率 7. 83%上浮 50%为标准计 算,自 2022 年 05 月 04 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截 至 2023 年 2 月 27 日,本息暂计 60,735,479. 96 元。 (3)请求判令被告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 全部款项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 (4)请求判令被告郭春生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 (5)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三被告负担。 2、事实与理由:2020 年 6 月 9 日,原告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 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九台农商行长春分行)、吉林德惠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惠农商行)与借款人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人 民币银团借款合同》(合 同编号为 JTYT2020 年借字第 021 号),合同约定:银 团向借 款人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 2 亿元,其 中九台农商 行长春分行提供人民币 1.52 亿元,德惠农商行提供人民币 4800 万元,贷款期限 为 12 个月,自 2020 年 06 月 09 日起至 2021 年 06 月 08 日止。贷款利率为固定 利率: 固定年利率 7. 83%0 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50% 即年利率 11. 745%0 贷款的结息方式为利随本清。 同日,九台农商行长春分行、德惠农商行与敦化市康平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编号为 JTYT2020 年保字第 021 号),敦化市康平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自愿为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意债务展期,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 约定的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担保责任的范围包 括:主债权(包括全部本金)及利息 (包括复利和罚息)、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其他款项(包 括但 不限于主合同涉及的安排费、代理费)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 而发生的一切 3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 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 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 等)。 同日,九台农商行长春分行、德惠农商行分别与郭春生 签订了个人保证担 保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 JTYT202。年保 字第 021 号-1、JTYT2020 年保字第 021 号-2,郭春生自愿为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包括全部本金) 及利息(包括复利 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被告应向 原告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 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 杂费等)和原告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发生的费用(包 括但不 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公证费、送达 费、公告费、 差旅费、律师费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九台农商行长春分行于 2020 年 6 月 17 日向吉林紫鑫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发放贷款 1.52 亿元,德 惠农商行于 2020 年 6 月 17 日向吉林紫 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放贷款 4800 万元。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不能按期偿还编号为 JTYT2020 年借字第 021 号的《人民币银团借款合同》项下的 借款,2021 年 6 月 4 日,九台农商行长春 分行、德惠农商行 与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合同编号:JTYT2021 年展字第 009 号, 展期金额为 2 亿 元,展期期限为 11 个月,展期后,借款到 期日为 2022 年 5 月 3 日。展期期间 的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 固定年利率 7. 83%o 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 上浮 50% 即年利率 11.745%o 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为该 展期后的 借款提供担保。 .“ 合同到期后经我行多次催收仍未偿还剩余借款本息,截 至起诉之日,被告 尚欠原告利息共计 52,418,088. 96 元,本 金利息共计 252,418,088. 96 元。故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 讼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该金融借款合同具体情况已于 2020 年 6 月 10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 露了《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 号:2020-046)。 上述贷款逾期情况公司已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 开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债务逾期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2), 3 于 2021 年 8 月 13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 分债务逾期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9),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在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债务逾期进展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2-105),于 2023 年 3 月 1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了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债务逾期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 ,于 2023 年 5 月 9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债务逾 期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7)。 鉴于上述情况,原告向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分别提起民事诉讼,目前案件目前 正处于审理阶段,尚未判决,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 (一)其他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 累计诉讼 、仲裁 事项涉案 金额合 计约为人 民币 2,878,533,577.14 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83.72%,均 为被诉案件。其中: 1、2023 年 4 月 18 日,公司披露了《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 诉讼及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2023-025),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长春分行诉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5,000 万元金融合同 纠纷案,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东辽农村信用合作联 社、辽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子公司 20,000 万元金融合同纠纷案,目前正处于审理阶段,尚未判 决。 2、2022 年 8 月 13 日,公司披露了《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的公告》(2022-077),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瑞祥支行 50,000 万元金融合同纠纷案。目前正处于审理阶段,尚未判决。 3、2021 年 11 月 11 日,公司披露了《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的公告》(2021-069),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28,720 万元金融合同纠纷案。目前正处于执行阶段。 4、2021 年 1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因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1-002),中国工商银行柳河支 行 61,683.95 万元金融合同纠纷案。目前该案件已判决,正处于执行阶段。 3 除上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和今日披露的诉讼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不存在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序 原告 被告 审理法院 标的额 案件阶段 号 1 柳河华龙建筑有限责任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聚鹏建设项目 吉林省柳河县 36,333,843.00 一审结案 公司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法院 2 敦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吉林草还丹药业有限公司 敦化市人民法 12,000,000.00 一审结案 保障局 院 3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 吉林紫鑫初元药业有限公司、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 长春市南关区 62,606,352.50 一审待判 股份有限公司卫星广场 限公司、郭春林 人民法院 决 支行 4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 吉林草还丹药业有限公司、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 长春市南关区 83,363,484.25 已宣判 股份有限公司卫星广场 公司、刘晓歆 人民法院 支行 5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 吉林紫鑫医药有限公司、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 长春市南关区 34,432,605.34 一审待判 股份有限公司卫星广场 公司、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边振利、封有 人民法院 决 支行 顺、郭春辉 6 吉林省泰来路桥工程有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柳河县人民法 14,296,541.00 一审待判 限公司 院 决 7 天津双勳堂药业有限公 吉林紫鑫初元药业有限公司 延吉市人民法 48,130,728.62 一审结案 司 院 8 吉林银行通化新华支行 吉林紫鑫般若药业有限公司、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 通化市东昌区 17,531,938.79 一审结案 限公司、贺玉、韩冰 人民法院 9 吉林省吉煤投资有限责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 长春新区法院 32,879,454.00 执行案件 任公司 责任公司、郭春林、郭春辉、长春高新惠民村镇银 行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 10 柳河维源建筑有限公司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柳河县人民法 49,854,547.60 执行案件 院 11 集安市吉聚参业有限公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通化市中级人 17,421,336.30 执行案件 司 民法院 12 吉林和龙农村商业银行 吉林紫鑫初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紫鑫药业股 延吉州中级人 54,450,165.00 执行案件 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郭春林 民法院 13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市汉阳区 15,471,984.00 执行案件 限公司 人民法院 14 咸虹百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紫鑫参工堂生物 敦化市人民法 19,975,602.00 执行阶段 科技有限公司 院 15 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 白山市浑江区 30,606,684.00 执行阶段 股份有限公司 责任公司、封有顺、郭秋洋、张永吉 人民法院 3 16 图们敦银村镇银行股份 吉林草还丹药业有限公司、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 吉林省图们县 45,570,051.00 审理阶段 有限公司 公司、吉林紫鑫金桂药业有限公司、吉林紫鑫禺拙 人民法院 药业有限公司、吉林初元药业有限公司、吉林紫鑫 参工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紫鑫高科技功能食 品有限公司、吉林正德药业有限公司、敦化康平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紫鑫般若药业有限公司、封 有顺 17 吉林聚财实业有限责任 吉林紫鑫药业有限公司/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 柳河县人民法 75,803,500.00 审理阶段 公司 公司 院 18 吉林省梅河建设发展有 吉林紫鑫参工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梅河口市人民 11,331,595.00 审理阶段 限公司/中如建工集团有 法院 限公司 19 吉林省梅河建设发展有 吉林紫鑫参工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梅河口市人民 55,592,915.00 审理阶段 限公司/中如建工集团有 法院 限公司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鉴于部分案件处于开庭审理阶段、判决结果尚未执行等,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 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目前新增诉讼案正处于审理阶段,尚未判决,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高度重视,将根据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 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其他诉讼案件,鉴于部分案件处于开庭审理阶段、判决结果尚未执行等, 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 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 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3 2、《民事判决书》(2022)吉 0102 民初 6550 号 3、《民事判决书》(2022)吉 0102 民初 6551 号 4、《民事判决书》(2022)吉 0102 民初 6553 号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6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