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齐众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齐众[意 HC003]号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路 13 号瑞辰国际中心 1803 室,邮编:100125 电话:(010) 65924368 传真:(010) 65924368 二〇二三年五月 北京齐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齐众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齐众[意HC003]号 致: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齐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惠程科技”)的委托,指派董成良、郑冬梅律师 出席了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 有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不对本次 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法律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 行核查和验证后出具的。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真实、 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 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0日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 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 北京齐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开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议题、出席现场会议的登记方式、参与网络投 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如期于 2023年5月12日14:30在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双星大道50号1幢11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 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 12日9:15至2023年5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 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 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4,119,5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6872%。公司部分董 事会成员、部分监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 2、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1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292,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71%。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13名(包括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代 表公司股份292,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72%。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惠程科技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北京齐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关于<惠程科技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惠程科技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惠程科技2022年度财务决算方案的议案》; 5.《关于<惠程科技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7.《关于2023年度为全资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并为其提供融资担保额度 的议案》; 8.《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8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采取普通决议方式审议。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 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进行投票。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 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投票。 1.《关于<惠程科技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4,156,191股,反对140,100股,弃权115,500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72%。其中,中小投 资者同意36,900股,反对140,100股,弃权115,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 (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154%。 该议案表决通过。 2.《关于<惠程科技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4,156,191股,反对255,100股,弃权500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72%。其中,中小投资者 同意36,900股,反对255,100股,弃权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 北京齐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投票)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154%。 该议案表决通过。 3.《关于<惠程科技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4,156,191股,反对140,100股,弃权115,500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72%。其中,中小投 资者同意36,900股,反对140,100股,弃权115,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 (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154%。 该议案表决通过。 4.《关于惠程科技2022年度财务决算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4,156,191股,反对255,100股,弃权500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72%。其中,中小投资者 同意36,900股,反对255,100股,弃权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 投票)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154%。 该议案表决通过。 5.《关于<惠程科技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4,156,191股,反对140,100股,弃权115,500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72%。其中,中小投 资者同意36,900股,反对140,100股,弃权115,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 (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154%。 该议案表决通过。 6.《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4,151,791股,反对259,500股,弃权500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20%。其中,中小投资者 同意32,500股,反对259,500股,弃权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 投票)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111%。 该议案表决通过。 7.《关于2023年度为全资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并为其提供融资担保额度的议 案》 北京齐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84,156,191股,反对140,100股,弃权115,500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72%。其中,中小投 资者同意36,900股,反对140,100股,弃权115,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 (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154%。 该议案表决通过。 8.《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4,296,291股,反对115,000股,弃权500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2%。其中,中小投资者 同意177,000股,反对115,000股,弃权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 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5128%。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北京齐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齐众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齐众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主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李雷勇 董成良 _____________________ 郑冬梅 2023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