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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程科技:关于公司董事长辞职暨补选董事的公告2023-06-06  

                                                       证券代码:002168          证券简称:惠程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3



            关于公司董事长辞职暨补选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于公司董事长辞职的情况
    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董事长
陈国庆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陈国庆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长、董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务,
辞职后不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陈国庆先生的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公司将尽快履行程
序补选新的董事,在选举产生新任董事长之前,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
半数以上董事推举,同意由公司董事兼总裁王蔚先生代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及主持
股东大会工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国庆先生仍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将继续履行法定代表人职
责直至公司完成新任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之日止。陈国庆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其
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不会对公司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长陈国庆先生的辞职原因进行了核查,并对披露原因与实际情
况是否一致以及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董事会对陈国庆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关于公司补选董事的情况
    2023 年 6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经公司控股股东重庆绿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提名、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同意补选艾远鹏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同意当选后选举艾远鹏先生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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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核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务,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
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陈国庆先生出具的《辞职报告》;
    2.重庆绿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提名函;
    3.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4.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附件: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特此公告。
                                               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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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艾远鹏先生:1981年生,中国籍,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历任重庆璧山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投资促进局局长、重庆市璧山职业教育中心党委书记兼校长等职
务。现任重庆绿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艾远鹏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艾远鹏先生在公司控股股东重庆
绿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母公司——重庆绿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任党委书记、董事长
职务。除此之外,艾远鹏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
之一;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
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存在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
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任职务,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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