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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程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2023-12-09  

              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
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自其不再担任
公司董事之时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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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提
名人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员人选。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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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员人
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时,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和新聘经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
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时间。如遇有紧急事由时,可按委员留存于公司的电
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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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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