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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芭田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3-12-0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
                                       告


证券代码:002170               证券简称:芭田股份                    公告编号:23-80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及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第五章董事会”新增“第二节独立董
事”和“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董事会中设独立董事 3 名,本章程第五章第
               一节的内容适用于独立董事。担任独立董事应具备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           (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
               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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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
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
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
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
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
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应将所有被
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
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五)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
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
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
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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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
由。
    第一百零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以及第一百零九条所列事
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
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上市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
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
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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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上市公司及中介机
    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
    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
    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八条至第一百四十条所列事项
    进行审议和行使第一百零八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
    通知时披露。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
    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同时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各委员任
    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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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董事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其他专门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三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由 4 名董事组成;设主任委员(召
集人)1 名,由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战略委员会行使如下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
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且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具有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担任,并经委员会选举产生,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行使如下职责: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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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公司董事会授予
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 2 名;设主任委员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由委员会选举
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如下职责: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
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审定公司的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
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
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
他事宜。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
事;设主任委员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主持委员会工作。
    提名委员会行使如下职责: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本结构对董事会的
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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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就提名或者任
                 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
                 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一百四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
                 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专门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条款序号等相应进行调整,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
(www.cninfo.com.cn)的《公司章程》。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最终以工商部门备案登记为准。

    特此公告。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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