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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天服务:关于收到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的公告2023-10-14  

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中天服务         公告编号:2023-037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共计16,772,968.11元和
诉讼费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

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13日收到浙江省湖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州中院”)送达的案号为(2023)浙05民初136
号涉诉材料。根据材料显示,湖州中院已受理陆俭诉公司、周鑫证券虚假陈述责
任纠纷一案。现将涉及诉讼事项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陆俭
    被告一: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周鑫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的投资差额损失
人民币 16,712,445.50 元、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印花税 22,394.68 元及利
息 38,127.93 元,合计 16,772,968.11 元;

     (2)被告二对上述被告一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3、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被告一股票投资者。被告一系在深圳市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
司,证券代码:002188。被告二系被告一董事长。
     2017 年 1 月至 9 月,被告一全资子公司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入确认
依 据 不 充 分 的 情 况 下 , 对 其 部 分 经 营 业 务 确 认 收 入 , 累 计 虚 增 营 业收入
43,936,446.57 元。2018 年 4 月 27 日,被告一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79),称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
     2020 年 4 月 13 日,被告一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认
定:被告一 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信息存在
虚假记载;被告一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对被告一的上述违法行为,被告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之一。截至 2018 年 4 月 26 日,被告一存在没有及时披露该重大事件的违法事

实,被告一及被告二对此应负有相应责任。
     从 2017 年 11 月 22 日起,原告在证券营业部陆续买入被告一股票,且在 2018
年 4 月 27 日后仍持有被告一的股票,符合索赔的股票数量为 865,100 股,由于
股 价 下 跌 而 遭 受 的 损 失 总 额 ( 含 股 价 损 失 、 交 易 佣 金 、 印花 税 、 利息)为
16,772,968.11 元。

     原告认为,被告一系上市公司,应当严格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被告未
准确地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其虚假陈述的违法行为对被告一的股票价格造成严
重影响,致使原告买卖被告一股票产生巨大经济损失,故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二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三、诉讼的进展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已由湖州中院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四、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解决情况


        自2020年8月份收到李建华、胡琼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起,至本次
公告日止,公司共面临83起中小投资者因上述同一事实的证券虚假陈述责 任纠
纷,其中:2起诉讼中调解,公司应付调解款金额为2,805.96万元;5起诉讼案件
已取得生效判决,公司承担赔偿金额合计为56.24万元;76起与投资者达成未诉
和解,共支付和解费用352.74万元。


          申请人                 纠纷解决       赔偿金额(万元)               对公司影响

   李建华、胡琼 2 人             诉讼调解           2,805.96             已于2022年2月前赔付完毕

         朱晨等 5 人             诉讼判决            56.24               已于2023年3月前赔付完毕

        周鹏等 76 人             未诉和解            352.74              已于2023年9月前赔付完毕



        上述责任纠纷均已赔付完毕,得以终局性解决。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1、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情况如下:

                                                                                诉讼额       诉讼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案号           案由
                                                                               (万元)      阶段
                       中天美好生活服务集团有   (2023)浙 0112 民    合同纠                  受 理 未
 毛丹妮                                                                          0.50
                       限公司                   诉前调 5251 号      纷                      开庭
                       中天美好生活服务集团有   (2023)浙 0602 民   合同纠                  受 理 未
 李耀                                                                            4.00
                       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初 7488 号          纷                      开庭
 中天美好生活服务      黄山市颐科电子商务产业   (2023)皖 1021 民    服务合                  受 理 未
                                                                                192.09
 集团有限公司          园有限公司               初 2560 号          同纠纷                  开庭


        2、除上述诉讼,截至目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目前,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
定,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应诉,争取最有利的
结果。
    公司持续关注上述诉讼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3)浙05民初136号。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
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