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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天服务:关于收到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的公告2023-12-16  

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中天服务          公告编号:2023-054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利息损失共计8,432,725.65元和诉
讼费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
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于2023年12月15
日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州中院”)送达的案号为(2023)
浙05民初145号涉诉材料。根据材料显示,湖州中院已受理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诉公司等共16名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现将涉及诉讼事项具体情况
公告如下: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一: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周鑫,时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三:蒋中瀚,时任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被告四:林盼东,时任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被告五:金一栋,时任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被告六:赵斌,时任公司董事
    被告七:吴旻,时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被告八:夏秋红,时任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九:陈信勇,时任公司独立董事
    被告十:陈银华,时任公司独立董事
    被告十一:金洪飞,时任公司独立董事
    被告十二:孙浩初,时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被告十三:楼亦雄,时任公司监事
    被告十四:庄严,时任公司监事
    被告十五:钱纪林,时任公司职工监事
    被告十六:邓欢,时任公司职工监事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 8,076,453.44 元。
    (2)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赔偿佣金 2,894.80 元。
    (3)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赔偿利息损失 353,377.41 元。(利息损失=(第
一至二项诉讼请求之和)×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 4.35%×买入日至基准日的实际
日数/365 日)
    (4)判令被告二至被告十六对第一至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本案件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1)2017 年 4 月 29 日,上市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场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网 站 公 告 发 布 2017 年 第 一 季 度 报 告 , 其 中 虚 增 1 月 至 3 月 营 业 收 入
13,299,201.43 元、净利润 10,721,960.12 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 的比例为
268.87%,使上市公司当期净利润由亏损变为盈利。此为虚假记载类型的证券虚
假陈述行为。
    上市公司 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签字董事为周鑫、王献
蜀、金一栋、赵斌、蒋中瀚、吴旻、金洪飞、陈信勇、陈银华共 9 人;经监事会
审议通过,签字监事为孙浩初、楼亦雄、庄严、钱纪林、邓欢共 5 人。同时,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签字董
事为周鑫、王献蜀、金一栋、赵斌、蒋中瀚、吴旻、金洪飞、陈信勇、陈银华共
9 人;签字高级管理人员为王献蜀、金一栋、蒋中瀚、吴旻、夏秋红共 5 人。林
盼东时任巴士科技财务总监。
    2018 年 4 月 27 日,上市公司在深交所网站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通知的公告,披露其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收到《调查通知书》(浙证调查字
2018117 号),内容为“因你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
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直至 2018 年 7 月 4 日,上市公司才在深交所网站发布定期报告更正公告,
更正了前述虚假记载。
    2)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业公司)受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
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通公司)委托,管理大业信托春笋 1
号投资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春笋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
    上市公司通过其 2017 年 4 月 29 日作出的公告实施虚增利润、掩亏为盈等虚
假陈述行为,导致了:
    (1)股票市场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作出错误反应,虚假陈述存续期间(尤
其是大业公司买入股票时)的股票价格远高于其应具有的真实市场价格;
    (2)大业公司误认为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投资前景乐观、作出错误的
投资决策,通过春笋信托于 2017 年 7 月 10 日分 9 次购入上市公司的股票合计
377,200 股,成交均价 25.581394485684 元,总价 9,649,302 元,支出佣金 2,894.8
元,包含交易费用在内实际花费 9,652,216.8 元。
    (3)参考司法解释对虚假陈述损失计算基准价格的规定,可得上市公司股
票的基准价格为 4.1698 元,进而得出本案诉讼请求所列的大业公司遭受的各项
损失。
    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证监会浙江局)于
2020 年 4 月 7 日作出的[2020]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市公司在 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行为,依法应承担赔偿
责任。
    对上市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上市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王献蜀、周
鑫、蒋中瀚、林盼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金一栋、赵斌、吴旻、夏秋红、陈
信勇、陈银华、金洪飞、孙浩初、楼亦雄、庄严、钱纪林、邓欢是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前述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与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大业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照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
讼。


    三、诉讼的进展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已由湖州中院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相关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进展


    自2023年10月14日,公司披露证券陈述责任纠纷解决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
露的《关于收到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
至本次公告日止,公司共新增36起中小投资者因上述同一事实的证券虚假陈述责
任纠纷,具体如下:


       申请人        纠纷解决     赔偿金额(万元)           进展情况

   张振年等 25 人     未诉和解         95.70         已于2023年12月4日赔付完毕

   郭征兵等 11 人     诉讼未决         141.42              尚未开庭审理



    五、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
项。
    截至目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
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目前,本次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应诉,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公司持续关注上述诉讼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3)浙05民初145号。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
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