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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意集团:山东盈广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3-07-11  

                                                             山东盈广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山东盈广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盈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盈广”或“本所”)接受

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如

意股份”)的委托,就《关于对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 205

号)(以下简称“《年报问询函》”)中所涉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公司本次《年报问询函》的相关法

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

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

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

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

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

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

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

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

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

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

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

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

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

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

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年报问询函》
回复的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年报问询函》回复的目的

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正 文



    一、《年报问询函》问题(2)、(3),关于涉及佛山莱卡各

起诉讼、仲裁案件的具体情况。

    1、北海仲裁委 (2022)北海仲字第 3-749 号

    申请人:万众创业、佛山莱卡;被申请人:创莱纤维

    主要诉求:由于佛山莱卡股东创莱纤维未按照《增资协议》

以及 2021 年 12 月 15 日《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的履约事

项、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条件等履行向佛山莱卡的实缴实

物出资的义务。基于创莱纤维的违约行为,2022 年 3 月 17 日佛

山莱卡、万众创业向北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定创莱纤

维立即向佛山莱卡全面履行股东出资义务,将 57439.390922 万

元同等价值实物资产的财产权依法转移变更登记至佛山莱卡名

下,并向万众创业支付违约金。

    进展及结果:仲裁过程中,创莱纤维向佛山中级人民法院对

《增资协议》提出异议,随即仲裁暂停。

    裁决生效时间:不适用。
    执行情况:不适用。
    披露情况:2023 年 3 月 17 日《关于实施资产置换暨关联交

易的进展公告》。

   2、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粤 06 民特 245 号

   申请人:创莱纤维;被申请人:万众创业、佛山莱卡

   主要诉求:在提起仲裁申请后,创莱纤维仍未及时补缴出资,

于 2022 年 4 月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万众创业、佛山莱卡提

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定万众创业及佛山莱卡向北海仲裁委提交的

《增资协议》第七条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

   进展及结果:2022 年 9 月 16 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

院(2022)粤 06 民特 245 号之一 《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裁

定创莱纤维与万众创业、佛山莱卡签订的《增资协议》第七条约

定的仲裁协议有效,并驳回创莱纤维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定生效时间:2022 年 9 月 16 日。

   执行情况:恢复仲裁。

   披露情况:2023 年 3 月 20 日《关于实施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

的进展公告》。

   3、北海仲裁委 (2022)北海仲字第 3-749 号

   申请人:万众创业、佛山莱卡;被申请人:创莱纤维。

   主要诉求:2022 年 9 月 16 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增

资协议》第七条约定的仲裁协议有效后,北海仲裁委恢复仲裁。

   进展及结果:2023 年 3 月 9 日北海仲裁委作出裁决,裁定创
莱纤维应履行股东出资义务,将资产清单中具有 57439.390922
万元同等价值实物资产的财产权依法转移变更登记至佛山莱卡

名下。如果资产清单中资产评估价值不足 57439.390922 万元的,

创莱纤维应以货币出资补足差额;创莱纤维向万众创业支付违约

金;创莱纤维增资完成后,佛山莱卡原任职成员职务不变动。

    裁决生效时间:2023 年 3 月 9 日。

    执行情况:以上裁决被申请人创莱纤维承担应履行的金钱给

付义务及其他义务,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义务

人未能按照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及其他义务,权

利人可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内起两年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披露情况:2023 年 3 月 17 日《关于实施资产置换暨关联交

易的进展公告》。

  4、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案 ,

Z10480231600900(案件登记号)

    申请人:万众创业、佛山莱卡;被申请人:创莱纤维

    主要诉求:2023 年 6 月,由于创莱纤维未按照北海仲裁委

裁定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万众创业、佛山莱卡向广东省佛山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申请,请求创莱纤维完成

实物资产过户。

    进展及结果:已提起执行。

    裁决生效时间:不适用。

    执行情况:不适用。
    披露情况:无。

    5、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2022)粤 0606 民初 3464 号

    原告:创莱纤维;被告:佛山莱卡

    主要诉求:2022 年 4 月 23 日,创莱纤维召开临时股东会,

审议修改佛山莱卡公司章程、免除公司董监事职务、重新选举董

监事等议案。2022 年 4 月 25 日,创莱纤维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佛山莱卡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法定代

表人、董监高变更登记。

    进展及结果:案件中止审理。

    裁决生效时间:2022 年 5 月。

    执行情况:案件中止审理。

    披露情况:未披露。

  6、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2022)粤 0607 民初 4681 号

  原告:万众创业;被告:佛山莱卡;第三人:创莱纤维。

  主要诉求:万众创业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

求判令佛山莱卡《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进展及结果:2022 年 11 月 17 日,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

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驳回万众创业诉讼请求。

  裁决生效时间:上诉期限内,万众创业提起上诉。

  执行情况:万众创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披露情况:2023 年 3 月 20 日《关于实施资产置换暨关联交
易的进展公告》
    7、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 06 民终 1250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万众创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

山莱卡;原审第三人:创莱纤维。

    主要诉求:2022 年 12 月,万众创业以《增资协议》第三条

“增资完成后、目标公司佛山莱卡原任职成员职务不变动”;创

莱纤维实缴出资不足注册资本 18%,表决权未达到法定通过比例;

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事项为由,

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进展及结果:2023 年 4 月 28 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

院终审作出【(2023)粤 06 民终 125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

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 0607 民初 4681

号民事判决;确认佛山莱卡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第

2 项(免除如意方委派的董事、监事)、第 3 项(重新任命董事、

监事)决议不成立。

    裁决生效时间:2023 年 4 月 28 日。

    执行情况:正常执行。

    披露情况:未披露。

   律师意见:经核查,除上述 7 起诉讼、仲裁案件外,未发现

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

    二、《年报问询函》问题(4),关于增资协议约定注入的资

产与(2022)北海仲字第 3-749 号裁决书中提及的资产清单是否
完全一致。
    经核查,(2022)北海仲字第 3-749 号裁决书中提及的资产

清单与创莱纤维对佛山莱卡增资协议中提及的资产清单完全一

致,不存在差异。

    三、《年报问询函》问题(5),关于创莱纤维是否可从资产

清单中自主选择具有 5.74 亿元同等价值的资产以履行出资义务,

后续是否可能因实物资产价值重估导致仅注入资产清单中的部

分资产。

    经核查,2021 年 12 月,万众创业和创莱纤维签订《增资协

议》约定,创莱纤维需将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机器设备、土地、

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对佛山莱卡增资,且双方共同约定该资产价

值为 5.74 亿元,2021 年 12 月 16 日,已完成工商登记备案。由

于创莱纤维违约,未按时办理实物资产过户,北海仲裁委员会作

出(2022)北海仲字第 3-749 号《裁决书》裁决,主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创莱纤维(佛山)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二莱卡新

材料(佛山)有限公司履行股东出资义务,将资产清单(详见附件 1、

附件 2)中具有 57439.390922 万元同等价值实物资产的财产权依

法转移变更登记至申请人二莱卡新材料(佛山)有限公司名下。如

果资产清单中资产评估价值不足 57439.390922 万元的,被申请

人创莱纤维(佛山)有限公司应以货币出资补足差额;

    (二)被申请人创莱纤维(佛山)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一济宁如意

万众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应

57439.390922 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 2022 年 2
月 16 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完毕之日止);
    (三)被申请人创莱纤维(佛山)有限公司增资完成后,申请人

二莱卡新材料(佛山)有限公司原任职成员职务不变动;

    ......

    以上裁决被申请人创莱纤维(佛山)有限公司承担应履行的金

钱给付义务及其他义务,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

义务人未能按照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及其他义

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

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权利人可在

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内起两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3 年 6 月,万众创业、佛山莱卡已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请求裁决创莱纤维按照《裁决书》中所列示的资产

对佛山莱卡办理资产过户。

    根据北海仲裁委员会裁决,创莱纤维应明确按照《裁决书》

所附的资产清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该实物资产范围及价值是双

方于 2021 年 12 月份共同约定的,由于创莱纤维未按时完成资产

过户,已经构成违约,《裁决书》只提及资产清单中的资产价值

不足 5.74 亿元的,创莱纤维应以货币出资补足差额,未提及出

现增值时的出资方式,律师认为,由于创莱违约在先,且该资产

范围及价值是约定好的,裁决书中未提及,证明不予支持。因此,

不存在自主选择具有 5.74 亿元同等价值的资产履行出资义务的

情形,亦不存在后续可能因实物资产价值重估导致仅注入资产清
单中的部分资产的情形。
    四、《年报问询函》问题(6) 说明(2022)北海仲字第

3-749 号裁决书明确的具体履行期限,以及你公司及相关方截至

回函日就实物增资事项与债权人商谈的具体进展、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如适用)和为消除保留意见所涉

事项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并结合创莱纤维实物出资长期未到位

的既定事实和后续按原增资协议约定进行实物增资的不确定性,

说明资产评估报告认为佛山莱卡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382,584.77 万元结论的评估基础是否已发生变化。

    经核查,2023 年 3 月 9 日北海仲裁委员会作出【(2022)海

仲字第 3-749 号】《裁决书》,裁定被申请人承担应履行的金钱给

付义务及其他义务,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义务

人未能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及其他义务,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权利人可在本裁决规

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

    近日,万众创业已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仲裁裁

决执行申请,促使创莱纤维完成实物资产过户,目前正在履行相

关司法程序。后续根据司法程序创莱纤维(佛山)有限公司履行

增资协议约定的实物资产增资义务后,即可对保留意见进行消除。

    本次增资协议仍在履行过程中,并未终止或者解除。资产评

估报告佛山莱卡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382,584.77 万元的评估结
论及基础并未发生变化。截至目前,创莱纤维尚未办理实物资产
过户,影响了佛山莱卡 2022 年 3 月至今生产经营业务的开展,

佛山莱卡及其股东享有对出资人追偿的权利。

    五、《年报问询函》问题(7),详细说明佛山莱卡与创莱纤

维签署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的商业背景、签署时间和地点、双方代

表人员、主要内容、效力状态、实际执行情况及在资产评估报告

中的评估作价情况,并结合该协议具体条款及创莱纤维与莱卡英

国签订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及其修订补充(如适用)的情况,说明

佛山莱卡与创莱纤维签署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是否须取得或已取

得(如适用)莱卡英国的事先书面同意,是否涉及侵权纠纷或赔

偿责任,并详细分析佛山莱卡现有和创莱纤维原拟注入佛山莱卡

的经营业务对上述知识产权的依赖性。

    经核查,2018 年 1 月 1 日,莱卡英国对创莱纤维永久授权

使用其持有的莱卡相关知识产权,创莱纤维对佛山莱卡实物资产

增资后,佛山莱卡将成为莱卡境内运营主体,创莱纤维作为控股

股东,有权向佛山莱卡授予该知识产权的永久使用权。

    双方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在上海签订《知识产权许可协议》,

邱晨冉女士作为上述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协议上签字,该协

议具有法律效力。协议主要内容:

    “鉴于:

    (A)创莱纤维与莱卡英国于 2018 年 1 月 1 日签订了知识

产权许可协议,创莱纤维有权自主向其控制的实体就该等知识产

权授予许可。
    (B)佛山莱卡为创莱纤维的控股子公司,佛山莱卡希望从

创莱纤维获得全部被授权的知识产权之使用权的许可,该等知识

产权的使用权对莱卡新材料的业务发展至关重要,并且创莱纤维

同意向佛山莱卡授予该等知识产权之永久的使用权。

    (1)受限于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创莱纤维同意向佛山莱

卡授予的各项商标、专利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的使用权的不可转让

且不可转授许可的使用权许可。

    (2)除本协议明确授予的权利和许可外,本协议未通过任

何默示或其他形式向任何其他主体授予任何本许可知识产权项

下的任何权利、权属或权益。

    (3)本许可知识产权的合法有效性。佛山莱卡认可,创莱

纤维是本许可知识产权的合法使用权,佛山莱卡不得对创莱纤

维对本许可知识产权进行许可的权利提出质疑或争议或协助任

何第三方提出质疑或争议。

    (4)本许可知识产权的独立性和不可撤销性。本协议具有

独立性,不因莱卡英国对创莱纤维的许可协议变化而变化。本协

议签署生效后,即具有不可撤销性。

    (5)本许可知识产权的利益安排。基于佛山莱卡是创莱纤

维的唯一控股子公司,佛山莱卡通过使用本许可而实现预期经济

效益增值,为控股股东创莱佛山带来持续的投资收益。本许可为

无偿授予。

    通过上述协议,可以证明创莱纤维向佛山莱卡授予商标、专
利等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不收取任何费用。该协议与创莱纤维向莱
卡集团支付专利权使用费的约定无关,后续仍由原主体以获得的

现金分红等投资收益进行支付。

    2021 年 12 月 6 日,莱卡集团时任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莱

卡英国时任董事会主席签署《批准函》,批准创莱纤维向佛山莱

卡授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永久使用莱

卡英国拥有的所有知识产权的非排他性权利。2022 年 1 月 31 日,

莱卡英国召开董事会,确认创莱纤维的知识产权授权至佛山莱卡

事宜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授予佛山莱

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使用公司拥有的

所有知识产权的非排他性权利。

    律师认为,故创莱纤维与佛山莱卡确已签订合法、有效的《知

识产权许可协议》。”创莱纤维与佛山莱卡签署上述知识产权许可

协议已取得莱卡英国的事先书面同意,未涉及侵权纠纷或赔偿责

任。

    因创莱纤维尚未完成实物资产出资过户,佛山莱卡未开展生

产经营业务,亦未使用该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时是基于上述协议

合法有效的基础上进行的。

    莱卡作为全球高科技纤维新材料行业引领者,是高端品牌氨

纶纤维的生产商,拥有超过 1,400 项专利和 2300 多个商标,代

表氨纶领域最先进、最前沿的技术水平,在纤维新材料领域拥有

绝对的行业话语权。因此,莱卡境内运营主体创莱纤维及后续佛

山莱卡对该知识产权均有较强的依赖性。佛山莱卡开展生产经营
业务后,可借助莱卡专利技术、品牌商标等知识产权提升产品品
质,增加产品附加值,增强企业竞争力及盈利能力。

    六、《年报问询函》问题(8),说明佛山莱卡向创莱纤维购

买 1.58 亿元商品及物料的具体商业背景、下单时间、债务形成

时间、具体会计处理及在未收到创莱纤维交付货物的情况下形成

对创莱纤维债务的合理性。

    经核查,创莱纤维作为佛山莱卡的大股东,按约定以土地、

厂房、设备等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相关业务对

佛山莱卡进行增资,2021 年 12 月 6 日签订协议:佛山莱卡创莱

纤维购买 1.58 亿元的商品及物料,主要为保证资产转移后业务

的持续性和连贯性,该项交易与上述实物资产增资、业务转移的

时间息息相关。截止目前,因实物资产尚未出资到位及相关业务

未转移,佛山莱卡未实际收到 1.58 亿元的商品及物料,账面未

记录该笔交易故账面未形成债务。律师认为,该笔交易系真实意

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七、《年报问询函》问题(9),详细说明佛山莱卡与创莱纤

维、如意弹性纱线签署债权债务抵销协议的商业背景、签署时间

和地点、各方代表人员、主要内容、效力状态、实际执行情况及

具体会计处理。

    经核查,在创莱纤维向佛山莱卡实物资产增资前,佛山莱卡

向如意弹性纱线预付 2.15 亿元购买资产用于开展业务,之后发

生创莱纤维向佛山莱卡进行实物资产增资及业务转移事项,为保

证创莱纤维对佛山莱卡实物资产出资后业务的连续性,佛山莱卡
将该项预付款债权转让给创莱纤维,用来购买创莱纤维的商品及
物料。该项交易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在上海由创莱纤维法定代表

人和佛山莱卡法定代表人邱晨冉女士、如意弹性纱线总经理刘道

琚先生就上述债权债务抵销签订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

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八、《年报问询函》问题(10),说明佛山莱卡向如意弹性纱

线预付 2.15 亿元的时间及对应采购内容,说明截至回函日佛山

莱卡已收到存货等资产的明细及账面价值、货物后续流转去向、

剩余预付款项挂账的金额及时长、尚未交付货物的原因及已采取

的措施,并结合佛山莱卡 2.15 亿元预付款项的后续资金流向以

及问题(8)(9)的回复,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的情形。

    经核查,佛山莱卡于 2021 年 9 月 16 日、2021 年 9 月 18 日

向如意弹性纱线分别支付 17500 万元、4000 万元用于购买如意

弹性纱线流动资产。

    2021 年 12 月 6 日,佛山莱卡、创莱纤维、如意弹性纱线签

订《债权债务抵消协议》:佛山莱卡拟向创莱纤维采购 1.58 亿元

产品及物料;协议签署前 2021 年 9 月佛山莱卡向如意弹性纱线

支付 2.15 亿元,作为购买如意弹性纱线产品及物料的预付款项;

因创莱纤维与如意弹性纱线为同一控制下的主体,各方同意,以

佛山莱卡已向如意弹性纱线支付的 2.15 亿元的预付款所形成的

债权与佛山莱卡拟向创莱纤维购买产品及物料所形成的债务进

行相互抵消;协议项下债权债务抵消完成后,佛山莱卡剩余已向
如意弹性纱线支付的 0.57 亿元预付款的债权,由如意弹性纱线
以支付等价产品及物料的方式履行。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因创莱纤维实物资产出资未到

位,佛山莱卡未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导致上述债权债务抵销协议

未能实际履行,故如意弹性纱线未将 1.58 亿元资金支付给创莱

纤维,同时佛山莱卡将上述 2.15 亿元预付款项重分类为其他非

流动资产,账龄为 1-2 年。后续按照司法程序创莱纤维履行实物

资产出资义务后,上述协议约定的相关资金和资产将继续履行完

成,因此不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九、问题四.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山西兰田

中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兰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为杨成,年报显示,杨成系你公司监事。请你公司对照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6.3.3 条的规定,核实并说明山

西兰田是否为你公司关联方,如是,请你公司进一步核实年报中

是否遗漏识别关联方,并补充说明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与未披

露关联方的关联关系成立后,与该等关联方发生交易和资金往来

的情况(如适用)。

    经核查,山西兰田为贸易型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为香港籍自

然人,与公司不存在股权关系。2020 年 6 月 2 日,山西兰田实

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受让了山西兰田原股东 100%股权,并最终

受香港籍自然人控制。变更后因防疫出行不便,该公司临时委托

当时经常在山西的如意员工杨成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

经理职务,主要系为方便办理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实际并未
参加过该公司经营及决策活动亦未在该公司领取过薪酬。2021
年,上市公司及子公司与山西兰田因业务合作向其支付 13600 万

元购买纱线,截至 2021 年 9 月底,山西兰田已全部交货,双方

往来无余额。此外,上市公司及子公司未与山西兰田发生业务及

资金往来。

    公司近日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

的警示函,律师建议如意股份认真落实相关情况。
    核查结论:综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年报问询

函》所提及的如意股份的相关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23 年修订)》的要求。




    山东盈广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二 O 二三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