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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证通电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3-12-09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应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
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53 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 53 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第 84 条    前条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 第 84 条    前条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
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人;                                   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
直接或间接控制;                       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
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 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
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
股东;                                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
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其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他情形的股东。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
                                      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
                                      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
                                      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其
                                      他情形的股东。
第 112 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 第 112 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
资深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 资深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
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 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
或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 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
以上职称、博士学位的人士)。独立董事 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注册会计师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 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财务管理专
其要关注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
害。                                  士学位的人士,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 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 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
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
                                      个人的影响。
第 114 条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 第 114 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 权:
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独立聘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应由二分 会;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 117 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 第 117 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
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
第 118 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 第 118 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
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
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
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
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
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
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
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 119 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 第 119 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员担任:                             公司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 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
等);                               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后同);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
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主要负责人;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
人员;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 员;
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 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九)根据中国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认定相关法规规定有不良记录情形的 公司可制定独立董事制度,以确保独立
独立董事候选人或独立董事:           董事正确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
 (十)中国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
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法权益不受损害。
公司可制定独立董事制度,以确保独立
董事正确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 120 条   独立董事除遵守《公司法》 第 120 条   独立董事除遵守《公司法》
和本章程其他规定董事的义务外,还保 和本章程其他规定董事的义务外,还保
证:                                 证: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
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                                 害;
(二)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二)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
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三)最多在 5 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含 (三)原则上最多在三家上市公司担任独
本次拟任职上市公司、深沪证券交易所 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
上市公司、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
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 121 条                             删除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及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
6、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7、公司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8、股份回购事项;
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
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
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
及其障碍。
第 122 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 第 121 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
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 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
条件:                                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
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 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
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 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
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 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当
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会
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 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
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 及时的,可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
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 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
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
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 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确保
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 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 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
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存档备案。 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 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
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 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
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 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 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 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
中进行披露。                        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 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
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 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
益。                                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 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
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
                                      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
                                      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
                                      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
                                      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
                                      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新增                                  第 125 条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
                                      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按照相关规定对
                                      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就提名委
                                      员会职责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 161 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第 161 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 200 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巨 第 200 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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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修订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员办理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工商登记备案手续及相关事宜。上述变更内容以相关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的为准。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