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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统股份: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战略规划管理办法2023-09-29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
份公司”)战略规划管理,发挥战略引领作用,保证战略规划
有效实施,根据《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制度(试行)》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 10 号)和《中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战略规
划管理办法》(中国物流战略[2022]23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
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和股份公司持有全部股权
或者实际控制权的公司。股份公司持有全部股权或者实际控制
权的公司以下统称“各子公司”。股份公司和各子公司以下统
称“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战略规划,是指股份公司根据国家发展
规划和产业政策相关要求,在分析内外部环境及发展趋势基础
上,为企业中长期发展而作出的方向性、整体性、全局性的定
位、发展目标和相应实施方案。战略规划是引领经营管理各项
工作的总纲。企业改革、投资并购、经营管理、对外战略合作
等各项活动,应当围绕战略规划进行论证和决策。
    战略规划管理,是指股份公司编制、修订、审议、批准和
发布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监测、评估、调整和优化的整个
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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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股份公司战略规划体系分为三个层级
    (一)股份公司战略规划主要针对公司现状与发展环境,
重点明确企业的愿景、定位、发展方向、中长期发展目标,以
及各业务板块的战略定位、发展思路和主要经济指标,提出战
略实施的重点保障措施,并结合本企业发展定位和经营特点,
对接和落实中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战略规划、业务战略和区域
战略而编制的实施方案。
    (二)职能规划、业务战略和区域战略。分别从股份公司
职能管理、业务板块和区域市场角度,对战略规划进行分解、
细化与具体落实,其核心内容应与上级集团战略规划有机衔接。
    (三)子公司战略规划。子公司战略规划是各子公司结合
本企业实际情况、发展定位和经营特点,对接和落实股份公司
战略规划、业务战略和区域战略而编制的实施方案。

             第二章 战略规划管理组织体系

    第五条 股份公司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股份公司战略规划及重大
战略事项进行前置研究,确保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
组织决议在战略规划管理中贯彻落实。
    第六条 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股份公司战略规划及重大战
略事项,监督股份公司战略规划实施。股份公司董事会的下设
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股份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及重大投资
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并对董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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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总经理在战略规划管理工作中主要职责:
   (一)制定股份公司战略规划管理办法、管理规范;
   (二)组织编制起草股份公司战略规划,审定职能规划、
业务及区域战略;
   (三)组织股份公司战略规划的贯彻实施,监测战略实施
情况,推动战略持续优化。
   第八条 战略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战略规划归口管理;
   (二)组织起草战略规划管理办法和管理规范;
   (三)研究股份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起草编制战
略规划;
   (四)跟踪监测和组织评估战略实施情况,指导职能规划、
业务战略、区域战略及分子公司战略规划的落地;
   (五)负责战略研究工作,组织重大战略课题研究;
   (六)完成股份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和总经理
交办的相关事项。
   第九条 股份公司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股份公司战略规划管理相关制度;
   (二)参与编制股份公司战略规划,负责组织相应职能规
划的编制和评估工作;
   (三)承担股份公司战略规划目标的任务分解与战略实施责任;
   (四)对分子公司战略实施提供相应的指导与支持;
   (五)完成股份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和总经理
交办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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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各子公司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股份公司战略规划管理相关制度;
   (二)承担股份公司战略规划目标分解任务,根据股份公
司战略和本公司定位,聚焦主责主业,组织本公司战略规划的
编制、实施、评估和调整;
   (三)为股份公司战略规划、业务战略、区域战略的编制
和评估提供支持;
   (四)完成股份公司交办的其他战略管理相关事项。

                   第三章 战略规划编制

   第十一条 战略规划编制,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持续发展、
突出优势、有效实施”的总体思路,保证战略规划前瞻性、全
局性、创新性和可操作性的有效结合。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聘
请专业咨询机构和外部专家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战略规划编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发展规划;
   (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方向;
   (三)符合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发展的管理要求;
   (四)围绕主业,突出核心业务,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统筹资源配置,着眼于可持续发展;
   (六)符合上级集团发展战略与规划。
   第十三条 战略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考虑企业发展诉求和实
际情况,在重点分析行业经济发展趋势和市场环境基础上,界
定企业定位和核心业务领域,明确企业愿景、发展方向和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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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规划发展目标,明晰发展路径,并提出战略实施的重点保障
措施。
    第十四条 战略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现状与发展环境。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环境分
析和竞争力分析等;
    (二)发展战略与指导思想。包括企业愿景、使命与核心
价值观以及企业定位、发展指导思想等;
    (三)规划发展目标。包括远景目标(10-15 年)、中期规
划目标(3-5 年);
    (四)实施计划。包括对相关职能规划和业务战略、区域
战略的基本思路、实施路径;
    (五)战略实施的保障措施;
    (六)完善规划实施机制。
    第十五条 战略规划文本体例,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
战略规划编制大纲有关要求进行编制。职能规划、业务战略、
区域战略和子公司战略规划的主要内容,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战略规划编制与重大修订,应当遵照中国物流集
团和天山建材集团战略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规划编制与审批程序:
    (一)根据董事会对战略规划编制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由
总经理组织,战略管理部门牵头起草战略规划,并组织相关部
门会审,必要时召开外部专家评审会议;
    (二)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三)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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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研究;
   (五)董事会审议;
   (六)报送上一级公司;
   (七)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八条 职能规划编制与审批程序:
   (一)职能部门根据股份公司要求,组织编制相应的职能
规划;
   (二)职能规划编制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会审,必要时组织
外部专家进行评审;
   (三)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
   (四)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五)需要党委会审议的职能规划提交党委会审议。
   第十九条 业务及区域战略编制与审批程序:
   (一)改革、市场、科技创新等部门根据股份公司要求,
组织相关单位编制业务及区域战略;
   (二)战略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
组织外部专家进行评审;
   (三)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
   (四)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第二十条 子公司战略编制与备案程序:
   (一)子公司负责组织编制本公司的战略规划,履行最终
决策程序前报股份公司审核;
   (二)战略管理部门组织总部相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必
要时组织外部专家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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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交股份公司总经理专题会议研究;
   (四)子公司修改完善后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将本公司
战略规划报股份公司备案。

              第四章 战略规划实施和评估

   第二十一条 战略规划的实施,是贯彻执行发展战略和分解
实现规划目标的过程,股份公司通过强化战略分解、动态监测
和执行评估,形成战略规划、年度经营目标、年度经营计划、
全面预算、业绩考核、薪酬激励相衔接的战略闭环管理,推进
战略落地。
   第二十二条 战略分解落实是确保战略执行力的关键环节,
战略分解是指将战略规划分解为年度战略任务,推进总体战略
落地。
   股份公司年度战略分解工作于每年四季度启动,由股份公
司战略管理部门组织,各级战略实施主体贯彻落实集团总体战
略、职能规划、业务战略和区域战略要求,结合本单位战略推
进实施情况,编报下一年度战略重点任务和规划指标。战略重
点任务经总部相关部门会审、年度战略研讨会讨论,修订完善
后纳入战略实施主体的年度重点工作,同步报集团战略投资部
备案。
   第二十三条 战略动态监测包括跟踪评价、检查指导、专项
研究等方式,对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过程监控。
   战略实施主体应根据年度战略重点任务和规划指标,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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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实责任,协同推进,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股份公司战略管
理部门报告。建立年中督办机制,股份公司战略管理部门会同
总部相关部门每年 7 月对各级战略实施主体年度战略任务落实
情况进行跟踪,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 战略执行评估是重要的战略控制措施。股份公
司战略评估工作于每年四季度启动,股份公司战略管理部门组
织各级战略实施主体编报本单位战略执行情况报告,由股份公
司战略管理部门汇总编制股份公司战略执行情况年度评估报告,
作为股份公司及各级战略实施主体战略规划滚动调整的重要依
据。
    第二十五条 强化战略宣贯。战略规划印发后,股份公司战
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通过编制简明读本、培训解读
等形式,在股份公司内部开展广泛宣贯。职能规划、业务战略、
区域战略和子战略编制单位做好本级战略规划的宣贯工作。

                  第五章 战略规划调整

    第二十六条 股份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战
略规划周期为五年。当企业外部环境或内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时,应当对战略规划进行重新编制或修订,确保战略规划的科
学性、前瞻性与适用性。
    第二十七条 战略规划调整后,相关的职能规划、业务战略、
区域战略和子公司战略规划应当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八条 战略规划重新编制或进行修订,应当履行审批
程序。修订调整后,版本按年度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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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职能规划、业务战略、区域战略和子公司战略
进行局部调整的,应当报股份公司战略管理部门备案。重大修
订调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第三十条 根据国资委要求,做好战略规划的上报与评定等
相关工作,并结合股份公司实际,做好三年滚动规划调整工作。
股份公司三年滚动规划由股份公司战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有
条件的子企业可逐年编制三年滚动规划。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战略规划文本管理按股份公司商业秘密管理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股份公司战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
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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