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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统股份: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3-12-09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股份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
独立董事在股份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的作用,保障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以及《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
规定,结合股份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股份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
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
的各类培训。

                第二章 年报工作职责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独立董事应及时听取股
份公司管理层对股份公司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
汇报。如有必要,股份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条 对于独立董事在听取管理层汇报、实地考察等
环节中提出的问题或疑义,股份公司应予以解答并对存在的
相关问题提供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并接受独立董事的监督。
   第六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公司财务负责
人应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
料。独立董事应与年审会计师就财务审计总体策略和具体审
计计划中关于审计人员及审计时间的安排、风险的判断及风
险与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2022 年度的审计重点等内容进
行沟通。
    第七条 股份公司应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
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
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
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独立董事签字。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
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
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
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
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股份公
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股份公司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审议时就年度内可能损害
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在审议定期报告时,应当认真阅读定
期报告全文,重点关注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异
常情况,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是否全面分析了股份公司报告
期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并且充分披露了可能影响股份公司
未来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
署。独立董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
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说明具体原因并公告,董事会
和监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股份公司的影响作出说
明并公告。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股份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具有异议
的,经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
询机构,对股份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
股份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股份公司年度报告编制
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
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
调独立董事与股份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股份公司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
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股份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修改时亦同。原《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
工作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