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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统股份: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26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
份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
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股份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新疆国统管
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股份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
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委员
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权,不受股份
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
多数,并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为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
人士。非独立董事委员同样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相关专
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财务、会计、审计
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股份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股份
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财
务及经营方面的问题,并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如有两名以上符合条件的独
立董事委员的,由股份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
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
前,不得无故解除委员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
任股份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人数
少于三名时,股份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
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
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
计的协调;
    (三)审核股份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并对其发表意
见;
    (四)监督及评估股份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
机构的沟通;
    (六)评价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效,向董事会提出审计部
门负责人的建议;
    (七)股份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股份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股份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股份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
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股份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股份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股份公司内部审计
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
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
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
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
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审计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审计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查决定。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其履行职责的需要,以报告、
建议、总结等多种形式向董事会提供材料和信息,供董事会研
究和决策。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
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
受股份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股份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
注股份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
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对股份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股份公司管理层及相关
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
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股份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股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相关部门提供股份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
资料:
    (一)股份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股份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的情况;
    (五)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资料进
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
换;
    (二)股份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股份
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股份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股份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股份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
评价;
    (五)股份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认定情况
(如有);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
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检查发现股份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股份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
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股份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认为股份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
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
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
中发现的问题,并应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

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

通知全体委员;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会议召开前两日须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
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
件、专人送达、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
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
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
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审计委员会的其
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
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
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只要与会委员能
充分进行交流,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在表决票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上签字。以通讯方式参会的委
员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
真、扫描、拍照发至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委员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
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召
集人。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
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和签署日期。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
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股
份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
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股份公司非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其他与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
相关的人员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
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
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人
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
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
    第三十二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情况;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
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股份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与会委员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
会议的委员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委员对会议
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
材料、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
议记录、会议决议等,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在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股份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股份公司原《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
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