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立科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的核查意见2023-10-3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结项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立科技”或“公司”)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
票之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就大立科技部分募投项目结项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具体核查
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840 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1,259,038 股,
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23.51 元,共计募集资金 97,000.00 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
费用 800.00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96,200.00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律师费、
审计费、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
费用 270.76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95,929.24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
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
(天健验〔2021〕27 号)。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拟使用募
集资金金额如下:
序 募集资金拟投入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金额 调整后投资总额
号 金额
全自动红外测温仪扩建项
1 9,374.14 9,374.14 9,374.14
目
年产 30 万只红外温度成像
2 22,650.49 22,650.49 22,650.49
传感器产业化建设项目
3 研发及实验中心建设项目 14,521.42 14,521.42 13,450.66
光电吊舱开发及产业化项
4 25,753.95 25,753.95 25,753.95
目
5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24,700.00 24,700.00 24,700.00
合计 97,000.00 97,000.00 95,929.24
二、本次结项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
公司本次结项的募投项目为“全自动红外测温仪扩建项目”。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本次结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使用及节余情况如下:
调整后募集
募集资金累 尚未使用募 募集资金 项目进展情
项目名称 资金投入金
计投入 集资金金额 节余金额 况
额
全自动红外
测温仪扩建 9,374.14 5,444.62 3,929.52 3,929.52 已结项
项目
合计 9,374.14 5,444.62 3,929.52 3,929.52 -
注:以上募集资金累计投入未经审计
三、募投项目节余的原因
本项目承诺投资总额为 9,374.14 万元,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实际投入金
额为 5,444.62 万元,实际投入金额比承诺投资总额少 3,929.52 万元,主要系公
司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对相关设备进行了必要的优化调整,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公司剩余募集资金 3,929.52 万元,剩余资金将继续投资尚未完成的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光电吊舱开发及产业化项目。
四、节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鉴于公司全自动红外测温仪扩建项目已实施完毕,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
使用效率,公司拟将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 3,929.52 万
元(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全部用于继续投资尚未完成的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光电吊舱开发及产业化项目。在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
司将办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注销手续。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相应剩余募集资金继续投资尚未完成的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不会对公司现有业务的开展造成不利影响并有利于提升资金使用效
率,符合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公司将在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对募投项目的建设进行严格管理,对募集资金投入
采取谨慎态度,加强对募投项目相关环节费用的控制和监管。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的议
案》,同意公司对“全自动红外测温仪扩建项目”进行结项,并将剩余募集资金
继续投资尚未完成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光电吊舱开发及产业化项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王仁春先生、潘彬先生、杨婕女士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后,就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的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相应剩余募集资金继续投资尚未完成的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公
司经营业绩,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合法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在建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该事项审议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
项并将相应剩余募集资金继续投资尚未完成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的议
案》。监事会认为:
1、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相应剩余募集资金继续投资尚未完成的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2、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相应剩余募集资金继续投资尚未完成的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能够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经营效益。
3、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相应剩余募集资金继续投资尚未完
成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相应剩余募集资金
继续投资尚未完成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未违反有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承诺,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因此本保荐机构
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相应剩余募集资金继续投资尚未完成的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结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徐之岳 胡伊苹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