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立科技: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12-28
证券代码:002214 证券简称:大立科技 公告编号:2023-071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7日(星期三)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7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7
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上
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下午3: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639号公司一号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庞惠民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9 人(代表股东 9 名),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69,930,0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323%,
其中:
1、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股东 3 名),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60,292,0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914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
据其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 9,637,9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83%。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下同)共 6 人(代表股东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9,637,981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83%。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庞惠民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
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
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6,968,4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572%;反对 2,961,5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7428%;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6,676,4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69.2720%;反对 2,961,5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728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4,461,8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7821%;反对 1,143,5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29%;弃
权 4,324,6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545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4,169,8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43.2644%;反对 1,143,5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8645%;
弃权 4,324,6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4.871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
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