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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东数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18  

威 海 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WEIHAI HUADONG AUTOMATION CO.,LTD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

会负责,主要职责为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

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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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以及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

责权限: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

关系。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

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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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法规,结合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

召开会议对相关事项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备案或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送达

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

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取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须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通过的决议必须遵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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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或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相冲突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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