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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东数控:对外担保决策制度(2023年12月修订)2023-12-18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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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修订
   为了做好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和审核工作,满足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需要,

根据《公司法》、《担保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应遵循的原则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董事会在审议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担保事项的议案时,所作决议须经董事会全

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及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

限的须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的被担保对象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偿债能力,且应满足下列标准之一: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

   董事会对于具备前款标准的被担保对象,应进一步审查其资信情况,对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对象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产权不明,改制等重组工作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2)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3)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4)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5)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6)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

   三、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管理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

善保管,并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四、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1、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认真

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必须按规定向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的资料;

   五、附则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公司董

事会有权解释。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