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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升达:监事会决议公告2023-10-27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 升达           公告编号:2023-053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3 年 10 月 26 日,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 3

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 3 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殷栋先生主持,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殷栋先生为公
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2、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周科先生为公

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已经届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同意提名殷栋先生、周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

表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当选的 2 名监事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的 1 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任期三年(候选人简
历请见附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为确保公司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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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前,原监事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监事职务。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

    (二)会议以 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3 年第三季度
报告》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
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3-051)详见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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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监事简历

    1、殷栋: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7 年 11 月生,现任四源合

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公司监事会主席。殷栋先生 1997 年毕业于华
东理工大学工业管理工程专业,后获得香港中文大学会计硕士学位。殷栋先生曾
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成本分析师,宝钢海外合资子公司财务总监,宝钢
金属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审计监察部部长,并曾担任宝钢金属职工监事、宝

钢包装(SH.601968)及重庆钢铁(SH.601005)监事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殷栋先生未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与持有本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非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
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

    2、周科: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9 年 5 月生,毕业于上海
财经大学管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先后在安徽省电力公司霍山分公司、大
公国际信用评级公司、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从事财务

及证券工作。现任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科先生未持有本公司的股份,系第一大股东受托管理
人员工,与其他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稽查
的情形,非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监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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