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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盛新材: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2023-10-27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
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
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两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
集人)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四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
董事会批准;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股权激励计划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章 工作细则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
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
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
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委员会可以
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通讯方式举行,只要与会
委员能充分进行交流,即被视作亲自出席会议。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当回避。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
于十年。
    第十九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任委员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
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