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创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06-22
监事会议事规则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
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威
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
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
得少于监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
适用于监事。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条 以下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一)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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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
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股东大会在监事选举中采取累积投票制。
第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八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二)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簿册和文件,有权要
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三)出席监事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五)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六)根据公司章程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九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忠
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
(三)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财产;
(四)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
秘密。
第十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
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
涉。公司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业务活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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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任期内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员工
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监事履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
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三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公司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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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经营管理的其他
资料;
(三)核查公司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
以要求公司负责人做出说明;
(四)向财政、税务、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
管理情况。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相关部门
和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社会
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公司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
将会议通知以邮件或电话通知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
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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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召
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表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不履行监事职责。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
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
监事会会议的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内容和授权事项;
(二)上一次监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监事会主席提议的事项或二名监事联名提议的事项;
(四)公司的定期报告、重要投资项目、重大的资产重组、收购、出售、并
购和募集资金项目变更事项等;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属于监事会监
督、审查和评议的事项。
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监事会提案重点在于对公司规范运作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二十三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
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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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议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议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监事会主席认为提议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收到提
议后二日内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提议人应当自收到修改或者补充要求后二
日内将修改或者补充后的书面提议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
事的书面提议后五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询问或质询。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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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
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
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三十三条 会议结束后出席会议监事应在会议记录或决议上签字,监事不
在会议记录、纪要、决议上签字,视同不履行监事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
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
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总经理予以
纠正的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 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 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理
由;
(四) 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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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应将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交
至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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