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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股份:关于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法律意见书2023-05-30  

                                                             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
                     集委托投票权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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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金贸西路世贸中心 F 座裙楼 4 层(57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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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018 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
理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44 号)(以下简称“《暂
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胡秀群女士的委托,就独立董事胡秀群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截止 2023 年 5 月 23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股
东征集委托投票权(以下简称“本次征集投票权”)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
书》等相关文件。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着审慎性及
重要性原则对本次征集投票权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和验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在查证过程中,已得到胡秀群女士的保证:即业已向本所律师提
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
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1/5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公
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征集投票权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
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
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说
明予以引述。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次征集投票权所必备
的法定文件。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独立董事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独立董事本次征集投票权所涉及的有关事项
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征集人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披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
方网站、《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以下简
称“《征集投票权公告》”)及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https://neris.csrc.gov.cn/portal/portalHome/index)查询,本次征集投
票权的征集人为胡秀群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胡秀群女士自征集日至行权日(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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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 5 月 25 日至 2023 年 5 月 29 日)不存在《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
公开征集的以下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公开征集的其他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
办法》《暂行规定》的规定,具备公开征集投票权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征集投票权涉及的《征集投票权公告》已依法披露,
《征集投票权公告》及其附件《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
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的内容符合《暂行办法》的
相关规定,征集人胡秀群女士已依法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须的信息。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程序符合《暂行规定》的
相关规定。

       三、本次征集投票权的行权结果

    本所律师核查及公司确认,本次征集投票权征集获得授权的股东人数为0名,
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的主体资格、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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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及行权结果符合《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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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汤尚濠                                张晋顼




                                    经办律师:
                                                 李佳伦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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