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8 证券简称:新朋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9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18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3年5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 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华隆路1698号5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宋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8人,代表股份280,313,6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36.320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268,161,345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34.746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8人,代表股份12,152,271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1.574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2人,代表股份12,163,811股,占上市公司总 1 股份的1.576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11,540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0.001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8人,代表股份12,152,271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746%。 8、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 大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的审议情况 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 并通过了下述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9,737,5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2271%;反对10,504,9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7476%;弃权7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7,7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530%;反对10,504,9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3625%;弃权7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845%。 2、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9,728,7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2239%;反对10,513,7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7507%;弃权7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8,9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806%;反对10,513,7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4348%;弃权7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845%。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的报告》 2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9,701,6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2143%;反对10,540,8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7604%;弃权7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1,8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580%;反对10,540,85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6575%;弃权7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845%。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9,417,1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1128%;反对10,845,1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8689%;弃权5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7,3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189%;反对10,845,1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1593%;弃权5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17%。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0,173,4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3826%;反对9,534,8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4015%;弃权60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3,6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6366%;反对9,534,8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3872%;弃权60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762%。 3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支付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9,099,2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9993%;反对11,145,8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9762%;弃权6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9,4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054%;反对11,145,8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6314%;弃权6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31%。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支付外部监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9,100,4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9998%;反对11,144,6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9758%;弃权6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50,6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153%;反对11,144,6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6215%;弃权6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31%。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 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9,995,5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3191%;反对10,256,6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6590%;弃权6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5,7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1742%;反对10,256,65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3210%;弃权6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 4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048%。 9、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0,066,2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3443%;反对9,334,8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3301%;弃权91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33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5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16,4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7554%;反对9,334,85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7428%;弃权91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33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01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 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新朋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9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