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朋股份: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23-07-11
证券代码:002328 证券简称:新朋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0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27人
2、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数量:3,000,000股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
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3年7月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第二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的激励对象共计27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000,000股,占获授限
制性股票数量的30%,占公司总股本的0.39%。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概述
1、2020年11月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新
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
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2、2020年12月14日,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上
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
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
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20年12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公司聘请的法
律顾问均对首次授予事项发表了专业意见。
4、2020年12月29日,公司完成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并
披露了《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
完成的公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0年12月31日。
5、2021年2月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
均对预留限制性股份授予事项发表了专业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2月4日披
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
告编号:2021-008号)
6、2021年5月28日,公司完成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
登记工作并披露了《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
股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1年6月1日。
二、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锁定期届满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次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完
成之日起3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之日起4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第二次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0%。公司首
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20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二次解除限售期于2023年6月30日届满。
预留限制性股票部分第二次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授予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二次解除限售期可
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0%。公司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
2021年6月1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除限售期于2023年6
月1日届满。
(二)条件成就说明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2022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以 2019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 东的净利润为31,140.46万元,
1
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较2019年相比增长189.66%
23%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为27人,2022年考核
考核等级 考核分数 解除限售比例 结果均为合格,个人层面可解
合格 80 分以上 100% 除限售比例均为100%。
不合格 80 分以下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
2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
核当年的限制性股票可全部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
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
核当年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
格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次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对27名激励对象的第二次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
票共计3,000,000股进行解除限售。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27人
2、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数量:3,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9%
3、授予部分解除限售股份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已获授的 本次可解 剩 余 未 解 除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股票数
限制性股 除限售股 限售的股票
激励对象 职位 票 数 量 票数量(万 数量(万股) 量占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总
(万股) 股) 量的比例
沈晓青 董事、总裁 70 21 28 30%
徐继坤 董事、常务副总裁 70 21 28 30%
董事、副总裁兼董
李文君 70 21 28 30%
事会秘书
董事、经济运行部
赵刚 40 12 16 30%
副总监
中层管理/核心业务人员(共 23
750 225 300 30%
人)
合计(27 人) 1,000 300 400 30%
注:激励对象中沈晓青先生、徐继坤先生、李文君先生、赵刚先生分别为公司董事或高
管,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规定进行管理。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项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二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
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
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
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结果相符,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
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的解除
限售条件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27名激励对象的第二次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共
计3,000,000股进行解除限售。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全部成就,公司对27名激励对象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共计3,000,000股进行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八、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第二次解除限售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