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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人人乐: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2023-08-25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
                                                                                        公告


证券代码:002336                       证券简称:人人乐              公告编号:2023-056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人乐”或“公司”)自上
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
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鉴于公司
拟开展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维护投资者利益,
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
处罚的情况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的情况

     经自查,最近五年,公司共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
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 1 份警示函、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出具的 1 份监管函,具体情况如下:

     (一)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

     1、监管措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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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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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 6 月 2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深
圳证监局对公司出具了《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21 号)(以下简称“警
示函”),警示函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
〔2010〕12 号)、《关于印发中国证监会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证
监发〔2015〕80 号)以及《深圳证监局关于 2018 年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工作安排
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18〕9 号)要求,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重大仲裁事项未及时披露

     你公司全资子公司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因与西安曲江旅游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江公司)发生履行购房合同纠纷,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提请仲裁,请求裁决曲江公司退
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2.76 亿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承担仲裁受理费用等。根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的规定,上述重大
仲裁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但你公司至 2019 年 4 月 16 日才在 2018
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二、未合理关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已经出现的明显减值迹象,2018 年业绩
预告出现重大修正

     2018 年 10 月 24 日,你公司披露《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 2018 年经
营业绩情况与上年同期相比扭亏为盈;2019 年 1 月 31 日,你公司披露《2018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公司 2018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6
亿元至-2.8 亿元,业绩预告出现盈亏性质变化的重大修正,其中参与某上市公司
定向增发计提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 2.2 亿元系业绩修正的主要原因。经查,
你公司参与该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成本为 23.2 元/股(复权价 13.58 元/股),至
2018 年 10 月 23 日该公司股价跌至 5.02 元/股,已出现明显减值迹象,你公司在
进行盈利预测时未充分考虑减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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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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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公司上述重大仲裁事项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出现重大修正的行为,违
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流程,加强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确保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夯实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增
强规范运作意识,确保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从源头上提升财务信息披露
质量。”

       2、整改措施

     公司高度重视前述问题,已及时将上述监管措施决定的内容告知相关人员,
公司及相关人员已从中吸取了经验教训,并系统地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及
监管规则,后续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坚决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持续加
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规
范公司运作,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公司组织财
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加强与业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同时加强财务部门对《企
业会计准则》的学习培训,提高基础会计核算水平,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加强对
财务报告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落实责任制,确保财务信息
披露合法合规、真实完整。

     (二)深交所出具的监管函

     1、监管措施情况

     2019 年 6 月 25 日,深交所对公司出具了《关于对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 112 号)(以下简称“监管函”),监
管函主要内容如下:

     “2018 年 11 月 20 日,因与西安曲江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曲江公司”)就购房事项发生纠纷,你公司全资子公司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
限公司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申请仲裁,要求曲江公司返还已支付
购房款 2.76 亿元及相关资金占用损失等,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5.61%。你公司未对该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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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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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4 月 16 日才在 2018 年年度报告中予以补充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2.1
条、第 2.7 条、第 11.1.1 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
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2、整改措施

     公司高度重视前述问题,已及时将上述监管措施决定的内容告知相关人员,
公司及相关人员已从中吸取了经验教训,并系统地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及
监管规则,后续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坚决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持续加
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规
范公司运作,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无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
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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