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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柘中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7-04  

                                                                   证券简称:柘中股份       证券代码:002346       公告编号:2023-22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或修改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7 月 3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3 年 7 月 3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3 日上
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3 日下午 3:00。
    2、股权登记日:2023 年 6 月 27 日(星期二)
    3、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苍工路368号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蒋陆峰先生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股份 250,829,486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6.8033%。
   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证券简称:柘中股份   证券代码:002346      公告编号:2023-22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股份 250,458,086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6.719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371,4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0841%。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9 人,代表股份 371,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841%。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表决情况如
下:

       1、表决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0,458,0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19%;反对
37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0%;弃权 2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371,2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62%;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3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2、表决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0,458,0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19%;反对
37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0%;弃权 2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371,200 股,
                证券简称:柘中股份   证券代码:002346        公告编号:2023-22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62%;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3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