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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柘中股份: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3-12-14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并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由公司全部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四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并与公
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
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行职务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
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电子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
或现场与电子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每名独立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方式为签
名表决。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一)至(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亦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并作出决议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发表明确的意见,意见类型包
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独立董事出席和受托出席情况;
   (四)会议议案;
   (五)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议案、授权委
托书、表决票、会议决议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档案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并提供所
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
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
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