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3]鄂今非字第 2940 号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 32 号 今天律师楼 电话:027-87896528/38/48 传真:027-87896508 法律意见书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规定,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公司委托,指派本所余彦霖、熊文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 席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5.《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6.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授权 委托书等。 本所律师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法律意见书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 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3 年 7 月 28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第三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 于 2023 年 7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深圳交易所网站发布了《第六届 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文件。 上述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登记办法 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2023年8月15日14:30在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 大园三路八号国创集团办公楼二楼四号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 所载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 法律意见书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根据对出席本次现场会议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股东代表的授 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的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股份数为 221,897,7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24.2161 %。 3.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1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275,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9032 %。 4.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中介机构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和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 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表决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 律师共同对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统计了表决结果。 法律意见书 2.本次股东大会所列议案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所列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2.1 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非独立董事选举为等额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投票总数为 230,173,691股,表决结果如下: 2.1.1选举高攀文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高攀文女士获得的投票总数为 221,89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和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051%。其中,中小股东表 决情况为:同意 1,409 股。 2.1.2选举吕华生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吕华生先生获得的投票总数为 221,899,2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和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051%。其中,中小股东表 决情况为:同意 1,449 股。 2.1.3选举高庆寿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高庆寿先生获得的投票总数为 221,899,6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和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053%。其中,中小股东表 决情况为:同意 1,849 股。 2.1.4选举郝立群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郝立群女士获得的投票总数为 221,903,6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和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070%。其中,中小股东表 决情况为:同意 5,849 股。 2.1.5选举钱静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钱静女士获得的投票总数为 221,900,6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和 法律意见书 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057%。其中,中小股东表决 情况为:同意 2,849 股。 2.1.6选举彭雅超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彭雅超先生获得的投票总数为 221,901,6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和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062%。其中,中小股东表 决情况为:同意 3,849 股。 2.2 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 次独 立 董 事 选 举为 等 额 选 举, 采 取 累 积投 票 制 , 投 票总 数 为 230,173,691 股,表决结果如下: 2.2.1选举张志宏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张志宏先生获得的投票总数为 221,910,3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和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099%。其中,中小股东表 决情况为:同意 12,549 股。 2.2.2选举沈强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沈强先生获得的投票总数为 221,910,1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和 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099%。其中,中小股东表决 情况为:同意 12,329 股。 2.2.3选举彭海炎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彭海炎先生获得的投票总数为 221,910,1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和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099%。其中,中小股东表 决情况为:同意 12,349 股。 2.3 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代表监事选举为等额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投票总数为 法律意见书 230,173,691股,表决结果如下: 2.3.1选举何斌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何斌先生获得的投票总数为 221,898,6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和 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049%。其中,中小股东表决 情况为:同意 849 股。 2.3.2选举张晶晶女士为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张晶晶女士获得的投票总数为 221,898,3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和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047%。其中,中小股东表 决情况为:同意 549 股。 2.4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现场和网络投票总计230,173,691股,其中230,058,891股赞成, 114,500股反对,300股弃权,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1%,0.0497%,0.0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15,623,786股赞成,114,500股反 对,300股弃权,分别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06%,0.7275%,0.0019%。 2.5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现场和网络投票总计230,173,691股,其中230,058,891股赞成, 114,500股反对,300股弃权,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1%,0.0497%,0.0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15,623,786股赞成,114,500股反 对,300股弃权,分别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06%,0.7275%,0.0019%。 法律意见书 2.6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现场和网络投票总计230,173,691股,其中230,058,891股赞成, 114,500股反对,300股弃权,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1%,0.0497%,0.0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15,623,786股赞成,114,500股反 对,300股弃权,分别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06%,0.7275%,0.0019%。 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为有效文本。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岳琴舫 见证律师: 余彦霖 熊文涛 2023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