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放弃参股公司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北国创高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 投资者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放弃参股公司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事前审查,并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综合考虑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及参股公司经营情况,公司放弃参股公司股权的 优先购买权,符合公司业务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 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 张志宏 沈强 彭海炎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日